用诚信构筑信托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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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信托投资的利息和收益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要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收益,而现实中大多数人习惯于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除了出于习惯,主要是出于对国家银行和财政的信任。信托投资有专家理财、实业投资、法律保障种种优势,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取得不少成就,而今天还处于规范后的发展之中,尚未激起社会公众应有的投资热情,核心问题是一些公司在资金信用方面的努力不够,使委托人没有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因此,必须把诚实信用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用诚信构筑信托投资平台,使之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谓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是先有"信任",后有"委托",再有"管理或处分"。没有信任,委托就不会发生。自古至今,中华民族有"诚信不欺"、"一诺千金"等为人、为事、为商的传统。现代经济学家和企业家普遍认为,企业商誉、信用是不可或缺的资源,惟有诚信至上,才能百年不衰。就信托投资而言,企业经营业绩和商誉、信用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共同构成企业的商业价值,二者缺一不可,应将传统美德与现代商务相结合,把"诚信"融入信托投资各项业务的规范和准则。
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守职守,履行诚信、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条规定既是行规,又是职业道德,应作为信托投资从业人员的信条和公司的集体价值观。
信托投资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本运动的纽带,要全力搭建诚信为本的投融资平台,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同时,信托投资作为一种"服务产品",满足人们的深层次需求,必须打上"诚信"的烙樱所谓产品,是一切向市场提供的能满足消费者或用户某种需求的任何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有形产品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无形产品使人获得心理的满足感和信任感。信托投资公司生产和出售的是一种"特别信任关系"和"一系列或整套的决策和行动方式"。它拥有最有价值和最具杠杆作用的资产,向信用消费者提供"从进入到退出"的约定(如资金信托)和"从摇篮到坟墓"的依托(如遗嘱及产权信托),将一个全新的服务产品概念导入社会经济生活。这种"服务产品"要让委托人获得背靠大树的安全,有利可图的满足,客至如归的方便,甩手掌柜的潇洒,而必须与委托人肝胆相照,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
目前,全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0万亿元。一边是大量的民间资本以创值能力较弱的储蓄存款形式存在,一边是大量的经济发展项目投融资因缺钱而乏力;制约投资的瓶颈与其说是某些经济因素,毋宁说是社会信用因素。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信托投资公司的商誉比经济实力更重要,化解风险比经营业绩更重要,做"强"比做"大"更重要,一切有损于委托人的反信用行为,都会使信托投资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