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Ⅵ级(六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Ⅵ级(六级)伤残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www.86028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股权/法律顾问专版//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版//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