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创:中国百年宪政之路(一)
发布日期:2009-03-1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创:中国百年宪政之路(一)    律师 马希图
目   录
一、钦定宪法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北洋政府的“制宪”
四、国民政府的制宪之路
五、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制宪道路
 
近、现代国家都有宪法。
    没有宪法不成国家,宪法是立国之本。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处于高于一切的地位,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宪法
宪法一旦制定,从理论上讲,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废除,只能进行严格法律程序上的修改或修订。
   宪法是限制大法。它限制皇权、官权、党权,而充分保障人权。
宪法的最突出特征有两个:一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一是国家机关权力的分立与限制。
    一、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近代史上首先提出实行宪政的,是康、梁为代表的君主立宪派。他们提出了:“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康、梁主张在中国实行英国或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制,实行民主政体,如果其主张真的能够实行,中国社会也许能够成为日本式的现代国家,从而真正挽救清朝皇族的“万世之表”。但皇家独裁的顽固派对改良派的回应是不折不扣的屠杀。
    慑于国际的民主潮流,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为了迎合与满足洋人的要求,顽固派在屠杀完改革者以后,还是进行了名义上的宪政,于1908年8月(100年前),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但大纲中没有一点民权的影子,通篇都是皇权的一切(冠以国家的尊严、国家的财产、封建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神圣不可侵犯,万世维系,皇权不可限制,官吏任免权在皇帝,皇权在国会之上,皇权统率军队等等。连骑码的民主形式都没有。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对清庭彻底绝望,再也无法等待,于1911年举行了亲亥革命,武装推翻清王朝。等革命暴发时,愚蠢的满清王朝连忙抛出了带些许民主内容的《十九信条》,妄图当救命稻草,但大势已去,中华民国诞生,中国从此最后的君主立宪机会被满清断送!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但《十九信条》与大纲的区别是:承认责任内阁制,皇帝仍指挥国家的陆海军(当时没有空军),官吏产生由法律规定,但要由皇帝任命等,总之,行政权高于一切。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武昌起义后,清新军第20镇统制张绍曾会同协统蓝天蔚,联合对清廷发出“兵谏”,提出12条政纲,要求在年内召开国会,改定宪法,削除皇族特权。清王朝迫于形势,接受其要求。可见,连统治阶级内部,对皇权都受不了了。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由于清政府有同外国军队作战中屡战屡败,便开始依照洋人的方式建立新式陆军,就是这些新式陆军,发动了武昌起义,建立了中国民国,参议院经32天的研究,宋教仁执笔,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该法是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
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该法还很不全面、不系统,但作为一部公布并施行的宪法,在中国,是第一部,以后,无论谁上台,无论是真宪政,还是假宪政,都离不开宪法。但“文革”十年除外。
三、北洋政府的“制宪”
袁世凯凭借手中的军队与靠卖国换来的借款,窍取了总统职位,于1914年1月,解散了代表各界的国会,而成立了自己亲信组成的中央政治会议,炮制了《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具有宪法性质。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该法分十章六十八条。
  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
  它虽然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在关于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中,都附加了“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而法律的制订,人民是无权过问的,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
这个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战、媾和,“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等。
“袁记约法”否定“三权分立”原则,把制宪大权集中于大总统。宪法草案经“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另外,这个约法对民权严加抑制。
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中华民国约法》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
继袁世凯之后,又上演了一出“贿选宪法”的丑剧。
  即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在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受到曹锟贿选的操纵,故而被国人讥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军阀统治的本质,唯一可取之处,它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但却在近代宪政史上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的贿赂宪法。1923年10月5日,国会举行大选。曹锟为了获选大总统职位,以5000到10000元不等的价格收买议员。绝大多数议员受贿,不受贿者“其数不满二十人”。两院议员共590人参加投票,曹锟得480票而当选总统。孙文得33票。时人愤而指责此次曹锟获选,“纯由五千元之力”,怒斥受贿议员为“猪仔议员”,议会为“猪仔国会”。8日,议员们再接再厉,又以3次会议、10余小时的效率,速成《中华民国宪法》一部。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
四、国民政府的制宪之路
以推翻北洋军阀为目标的北伐战争,由于有中国共产党工农群众的参加,进展神速,但蒋介石不能容忍共产党参政议政,发动了四,一二政变,宣布共产党非法,并于1927年4月18日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
为使国民政府合法化,在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召开“国民会议”,在该党的一手操纵下,于1931年5月,一边武装“剿共”,一边召开了所谓的“国民会议”,还抛出了一个《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计有八章八十九条。
  其实质主要是:
  ①文件虽然采用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本质上是以国家根本法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约法”的解释权也由国民党中央行使。
    该法的实质是,党领导国家一切,党又由执行委员会控制,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一职,当仁不让是蒋公莫属,委员长是事实上的独裁者,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的“蒋委员长”,由此使然。
  ②它虽在一些条文上允许人民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但后来又立了不少“法”,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防范。
  ③关于国计民生问题,除一些空洞条文外,没有给人民实际利益,连孙中山倡导的平均地权也只字不提,却规定以“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兴办工矿企业和垄断专利、专卖事业,为官僚资本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蒋介石为获得反对派以及资产阶级自由派的支持,在不妨碍建立个人独裁统治的前提下,作了某些妥协和让步,如暂时承认党权仍高于政府主席,不提出“总统问题”,也规定“民营”事业“予以奖励及保护”等,致使这个约法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从1931年公布到1948年5月举行“国民大会”后结束,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共施行十八年。
194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确认了蒋介石的个人统治

图: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了违背政协决议、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即“制宪国大”)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在南京闭幕。
国民党占领张家口后,违背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单方面召开了这次“国民大会”。国民党和青年党、民社党的代表以及胡适、王云五、傅斯年、胡霖等“社会贤达”1600多人参加了大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拒绝参加。大会无所作为,推选吴稚晖为会议主席,蒋介石等48人为主席团成员,洪兰友为秘书长。这次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又称为“制宪国大”。蒋介石为大会致开幕词,并将王宠惠、吴经熊、雷震等在开会前夕修改补充,又经蒋亲自删改的“宪法”草案提交给法院、民社、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审议,然后递交“国民大会”审议。
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大在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有1679人。蒋介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其后,国民党内部各派经过激烈的争夺,大会经过4次投票,于4月29日选出李宗仁为副总统。5月1日,大会闭幕。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总统、副总统。其后,组成了行宪后的政府,由翁文灏、孙科、王宠惠、张伯苓、于右任分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