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国百年宪政之路(一) 律师 马希图
目 录
一、钦定宪法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北洋政府的“制宪”
四、国民政府的制宪之路
五、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制宪道路
近、现代国家都有宪法。
没有宪法不成国家,宪法是立国之本。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处于高于一切的地位,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宪法
宪法一旦制定,从理论上讲,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废除,只能进行严格法律程序上的修改或修订。
宪法是限制大法。它限制皇权、官权、党权,而充分保障人权。
宪法的最突出特征有两个:一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一是国家机关权力的分立与限制。
一、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近代史上首先提出实行宪政的,是康、梁为代表的君主立宪派。他们提出了:“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康、梁主张在中国实行英国或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制,实行民主政体,如果其主张真的能够实行,中国社会也许能够成为日本式的现代国家,从而真正挽救清朝皇族的“万世之表”。但皇家独裁的顽固派对改良派的回应是不折不扣的屠杀。
慑于国际的民主潮流,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为了迎合与满足洋人的要求,顽固派在屠杀完改革者以后,还是进行了名义上的宪政,于1908年8月(100年前),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但大纲中没有一点民权的影子,通篇都是皇权的一切(冠以国家的尊严、国家的财产、封建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神圣不可侵犯,万世维系,皇权不可限制,官吏任免权在皇帝,皇权在国会之上,皇权统率军队等等。连骑码的民主形式都没有。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对清庭彻底绝望,再也无法等待,于1911年举行了亲亥革命,武装推翻清王朝。等革命暴发时,愚蠢的满清王朝连忙抛出了带些许民主内容的《十九信条》,妄图当救命稻草,但大势已去,中华民国诞生,中国从此最后的君主立宪机会被满清断送!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但《十九信条》与大纲的区别是:承认责任内阁制,皇帝仍指挥国家的陆海军(当时没有空军),官吏产生由法律规定,但要由皇帝任命等,总之,行政权高于一切。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武昌起义后,清新军第20镇统制张绍曾会同协统蓝天蔚,联合对清廷发出“兵谏”,提出12条政纲,要求在年内召开国会,改定宪法,削除皇族特权。清王朝迫于形势,接受其要求。可见,连统治阶级内部,对皇权都受不了了。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由于清政府有同外国军队作战中屡战屡败,便开始依照洋人的方式建立新式陆军,就是这些新式陆军,发动了武昌起义,建立了中国民国,参议院经32天的研究,宋教仁执笔,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该法是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
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该法还很不全面、不系统,但作为一部公布并施行的宪法,在中国,是第一部,以后,无论谁上台,无论是真宪政,还是假宪政,都离不开宪法。但“文革”十年除外。
三、北洋政府的“制宪”
袁世凯凭借手中的军队与靠卖国换来的借款,窍取了总统职位,于1914年1月,解散了代表各界的国会,而成立了自己亲信组成的中央政治会议,炮制了《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具有宪法性质。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该法分十章六十八条。
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
它虽然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在关于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中,都附加了“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而法律的制订,人民是无权过问的,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
这个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战、媾和,“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等。
“袁记约法”否定“三权分立”原则,把制宪大权集中于大总统。宪法草案经“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另外,这个约法对民权严加抑制。
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中华民国约法》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
继袁世凯之后,又上演了一出“贿选宪法”的丑剧。
即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在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受到曹锟贿选的操纵,故而被国人讥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
军阀统治的本质,唯一可取之处,它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
宪法,但却在近代宪政史上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的贿赂宪法。1923年10月5日,国会举行大选。曹锟为了获选大总统职位,以5000到10000元不等的价格收买议员。绝大多数议员受贿,不受贿者“其数不满二十人”。两院议员共590人参加投票,曹锟得480票而当选总统。孙文得33票。时人愤而指责此次曹锟获选,“纯由五千元之力”,怒斥受贿议员为“猪仔议员”,议会为“猪仔国会”。8日,议员们再接再厉,又以3次会议、10余小时的效率,速成《中华民国宪法》一部。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
四、国民政府的制宪之路
以推翻北洋军阀为目标的北伐战争,由于有中国共产党工农群众的参加,进展神速,但蒋介石不能容忍共产党参政议政,发动了四,一二政变,宣布共产党非法,并于1927年4月18日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
为使国民政府合法化,在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召开“国民会议”,在该党的一手操纵下,于1931年5月,一边武装“剿共”,一边召开了所谓的“国民会议”,还抛出了一个《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
蒋介石为使国民党
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计有八章八十九条。
其实质主要是:
①文件虽然采用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本质上是以国家根本法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约法”的解释权也由国民党中央行使。
该法的实质是,党领导国家一切,党又由执行委员会控制,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一职,当仁不让是蒋公莫属,委员长是事实上的独裁者,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的“蒋委员长”,由此使然。
②它虽在一些条文上允许人民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但后来又立了不少“法”,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防范。
③关于国计民生问题,除一些空洞条文外,没有给人民实际利益,连孙中山倡导的平均地权也只字不提,却规定以“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兴办工矿企业和垄断专利、专卖事业,为官僚资本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蒋介石为获得反对派以及资产阶级自由派的支持,在不妨碍建立个人独裁统治的前提下,作了某些妥协和让步,如暂时承认党权仍高于政府主席,不提出“总统问题”,也规定“民营”事业“予以奖励及保护”等,致使这个约法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从1931年公布到1948年5月举行“国民大会”后结束,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共施行十八年。
194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确认了蒋介石的个人统治
图: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了违背政协决议、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即“制宪国大”)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在南京闭幕。
国民党占领张家口后,违背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单方面召开了这次“国民大会”。国民党和青年党、民社党的代表以及胡适、王云五、傅斯年、胡霖等“社会贤达”1600多人参加了大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拒绝参加。大会无所作为,推选吴稚晖为会议主席,蒋介石等48人为主席团成员,洪兰友为秘书长。这次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又称为“制宪国大”。蒋介石为大会致开幕词,并将王宠惠、吴经熊、雷震等在开会前夕修改补充,又经蒋亲自删改的“宪法”草案提交给法院、民社、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审议,然后递交“国民大会”审议。
1948年3月29日,行宪国大在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有1679人。蒋介石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其后,国民党内部各派经过激烈的争夺,大会经过4次投票,于4月29日选出李宗仁为副总统。5月1日,大会闭幕。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总统、副总统。其后,组成了行宪后的政府,由翁文灏、孙科、王宠惠、张伯苓、于右任分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