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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语境下的“躲猫猫”事件
发布日期:2009-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监管人员李荞明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里和普华永玩“躲猫猫”游戏而死亡,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寻常百姓家小孩子玩的“过家家”把戏中,我想不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俗话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则就是新闻了。原因是人咬狗违反常理,超出了人们可预期的常识和心理承受度。

  一则那“躲猫猫”游戏地点是人们躲之尤恐不及的因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看守所(见文末注),在看守所里能“闲情逸致”地玩“躲猫猫”游戏并非常人所能为;二则看守所乃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看守所里发生如此蹊跷的死人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置疑实则是必然的常态。

  谁都知道看守所要依法司法与行政,所谓依法司法与行政就是司法行政机关任何一项行为都有要有法律的授权。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是违法,法律规定不应为而为之或法律没有授权而为之也是违法。李荞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玩的“躲猫猫”游戏?“躲猫猫”游戏是看守所组织的活动,还是李荞明和普华永“心情舒畅”到自发地而为之?监管的警察是否在现场?是否有失职行为?抑或是其他“不当”行为?在国家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在法治语境下审视“躲猫猫”事件,作为行政机关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应当接受和经得起民众的这种扣问。

  第一,“躲猫猫”游戏是否存在?普华永是否真是在“躲猫猫”游戏中过失致李荞明死亡?在此过程中,作为司法行政当局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是否有过失?抑或是违法甚至是相关司法行政人员存在犯罪行为?

  因为关涉相关证据的取得,也因为在相关证据的取得过程中,关涉到晋宁县看守所即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的利益,也更因为“躲猫猫”事件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控制和司法行政的场所和范围之内,根据现代法治的回避理论,晋宁县看守所即云南省晋宁县公安机关有回避的必要,应当由有权威性的第三方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对“躲猫猫”进行独立的调查,只有这样的调查结论才更有权威性和更令人信服。

  第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代议机关处于核心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威性最高。就“躲猫猫”事件来讲,由全国人大牵头,例如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位委员任主任,组成包括由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民意代表等参加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就权威性来讲,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恰当的。

  第三,在“躲猫猫”事件中,民众所关心的是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司法当局是否存在违法行政问题,抑或是相关人员处置不当的渎职问题,甚至是犯罪问题。

  据《新京报》2009年02月24日报道(特派记者涂重航),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处刘震说,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内“躲猫猫”游戏致被关押人员李荞明死亡事件发生的当天,就由晋宁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涉嫌伤害致人死亡的普华永伤害致死案进行立案调查。

  无论调查的结论如何,按照司法案件的刑事管辖权,晋宁县公安局应当给出案件的调查结果。

  但是,无论云南省晋宁县警方何时公布调查结论,对这种“结论”真实性的调查和审查才是民众所关心的。

  因为事关云南省晋宁县警方的利益,当事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现代司法的常识,云南省晋宁县警方不能在关涉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由此也说明组成独立有权威性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必要。

  第四,关于云南省委宣传部组建的网友和社会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2009年2月19日在《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名单公告》中称:“自从《关于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的公告》刊发,社会各界踊跃报名,至截止时间,共有510余人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了报名。我们从报名人员中随机进行了选择,组成了“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我们相信委员会能够独立、公正地完成调查,不负众网民和社会公众的重托。”

  公众和广大网友注意到,网上目前已有“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活动的视频存在。视频显示,“真相调查委员会”基本是在云南省晋宁县警方安排的情况说明会上听情况介绍,“真相调查委员会”没有接触到当事人,也没有到看守所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是云南省晋宁县警方的“一面之词”。而且公众和广大网友也注意到,“真相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基本是“禁声”状态,云南警方向“真相调查委员会”规定了什么“纪律”,不得而知。

  公众和广大网友有理由相信,云南省委宣传部初衷是好的,但“独立、公正地完成调查”却令人怀疑。原因是,一、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真相调查委员会”本身的独立、公正性令人怀疑。云南省委宣传部是否是接云南省委指示“奉命行事”不得而知。云南省委宣传部在没有相关机关或人员指示的情况下,自行组建“真相调查委员会”,起码在目前的党政体制下是难以想象的。如果是“奉命行事”,“真相调查委员会”的使命是什么?是为了平息民众和广大网友的“合理怀疑”,还是为了“独立、公正地完成调查”?如果是后者,就目前看,其实是“强这个调查委员会所难以担当”;二、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真相调查委员会”本身没有权威性。他们没有超越晋宁县警方的权力,晋宁县警方让他们看什么,听什么都是晋宁县警方安排的。他们甚至没有调查的权力,基本处在受人摆布的状态,他们象一个被人牵着线的木偶一样在行事。这样的所谓“真相调查委员会”有什么权威性?能“调查”出什么“真象”?

  在“躲猫猫”事件中民众和广大网友期待着具有独立和权威性的第三方调查委员会对整个事件进行独立权威性的调查,期待着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有所作为。

  第五,关于云南省委宣传部。

  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要各得其位,不要越位,也不要错位。

  据《新京报》2009年02月24日报道:“昨日(23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和云南省检察院证实,司法调查结果今天还不能公布。此前,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称,24日前后将公布司法调查结果。”

  这就怪了!云南省委宣传部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竟然能左右和确定对外公布司法调查结果的时间!岂不是天大的怪事?

  此前民众和广大网友也注意到云南省委宣传部有关人员的言论,什么控制舆论等等,有点太直白了,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公民权利不符。

  民众和广大网友也希望云南省委宣传部相关人员能够经常找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来读一读,否则在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样的部门越位错位的傻事会层出不穷。虽然这样的部门不负行政责任,只受党纪约束,但终究会贻笑大方,让天下人笑话。

  第六,“躲猫猫”事件不应当有什么“秘密”存在。应当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应当还民众以知情权,还当事人以公正。

  就一个县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晋宁县看守所而言,其实就是一个县级的司法行政场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轮不到这个县级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来进行案件侦察和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因此,在“躲猫猫”事件中根本根本不存在什么“国家秘密”。所以,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躲猫猫”事件的所有司法行政行为,民众及广大网友都有知情权,晋宁县警方也有义务接受民众和广大网友的监督,应当主动和配合相关方面给出令民众和网友信服的结果和结论。

  公权力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亦必然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治社会是以权利为中心的社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保证社会各方面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确保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机制的有效实现,使当事人的救济机制顺利进入程序;国家也应当保证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得以展开和实现,相关行政机关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加以阻挠。

  总之,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里发生的“躲猫猫”被关押人员李荞明死亡事件,倍受民众和广大网友关注不是偶然的,从“孙志刚”到“华南虎”再到“躲猫猫”,无数次民众想象力受到突破和冲击,反映出公权力公信力的缺失。在“保障人权”入宪,要把我国建设成法治国家的今天,公权力如何受到有力的制约和率先垂范地实现法治,在民众中树立应有的公信力和权威,使任何问题都能在法治的语境下得到公正地解决,确实是值得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有识之士关注和思考的大问题。

  注:看守所与拘留所都是羁押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关押的是涉嫌犯罪的未决犯和刑期或余刑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后者关押的人员与犯罪无关,是行政拘留人员。因为被关押的性质不同,按我国法律规定,两者人员不允许混合关押。据《新京报》2009年02月24日报道:“(死者李荞明的父亲)李德发昨日(23日)说,他还希望晋宁警方能将此前罚没儿子拉树的四轮农用车还给他。‘毕竟我家最大的支柱都已经走了,把车还给我们,还能拉点农用肥。’”可知李荞明很可能是因为涉嫌犯罪被逮捕,否则就是混合关押。普华永“躲猫猫”事件前涉嫌犯罪在晋宁县看守所关押无疑。(辽宁,杨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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