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被霸占却告状无门 “盗贼”横行互联网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与互联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互联网不但成为个人生活、娱乐的帮手,还成为企业经营的有效工具。然而我国法律却未能跟上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节拍,没有形成完善的网络法规,致使互联网上的财产至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各类网络侵害事件频频发生,被侵害人却只能任由宰割。
浙江省杭州立普电源公司因其注册的网站被另一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霸占,导致其网站瘫痪。该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惩治侵害行为,而公安部门却以网站网址不是实物财产,窃取也构不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据了解,杭州立普电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2年注册了域名为photo11.com的网站,用以介绍公司的业务和产品的情况,也用作与客户业务联系的平台。后来由于公司股东间产生了矛盾,股东李某退股成立了另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杭州垂直科技公司,也建立了一家网站,网址为printanet.com。李某利用自己在原公司时掌握的photo11.com网的密码,进入其内部系统,修改了有关设置,使得互联网用户一输入photo11.com的网址就直接链接到自己公司的网站printanet.com上。同时他还在自己的网站上贴出公告声明:本公司原网址为photo11.com,新网址为printanet.com;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某;网站页面没有改变,所有客户保持不变,汇款帐号为#######(垂直科技公司在银行的开户帐号)。
如此一来,杭州立普公司的网站完全瘫痪,其原来的客户在看到printanet.com网站上的公告后,都以为photo11.com已变更为printanet.com,于是都与垂直科技公司做起了生意,立普公司与客户的联系中断,所有的业务活动不得不停止,经济损失严重。为此,立普公司对李某侵害本公司网站的行为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结果公安部门明确表示,李某占有的是网站,属于虚拟财产而不是实物财产,构不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能立案。迄今为止,网站photo11.com仍旧被网站printanet.com所覆盖无法打开。
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人窃取,花了大量人力财力建立起来的经营性网站被人侵占,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却不能将侵害人绳之以法,难道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网站和客户关系不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吗?杭州立普电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对此十分不解。
虚拟财产被盗无处诉冤
目前,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正在飞速发展,而网游用户在虚拟世界中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据统计,我国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自己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才获得的巨额虚拟财产突然丢失,令网游用户痛心不已。
记者不久前在杭州碰到一位姓徐的游戏玩家,他一年多来一直沉迷于一款叫“传奇”的网络游戏,为了能够在游戏中称王称霸,他花
费了上千小时练级,才把自己扮演的角色在游戏中的等级练到了38级,他的游戏帐号里,还装满了许多昂贵的“武器”,其中有一套“法神套装”的游戏装备是他花了2000元钱从其他玩家那里购买的。前几日,他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脑用自己的账号登陆游戏时,却一直进不去,系统不停地提示“密码错误”。徐某试了半天还是没成功。这时,他意识到,他的账号很可能被盗了,连同武器装备也全落入了网上小偷之手。于是,小徐马上去派出所报案,然而民警却告诉他,网络游戏的“武器装备”这类虚拟财产,不能估价,而且徐某和其他网友用现金私下买卖“装备”也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如何保护网上的虚拟财产,以及对网上盗窃账号者如何定罪都未作明确规定,所以目前警方接到此类报案,一般不予立案。
从事it业的汤先生告诉记者,一般在网络游戏中盗取密码的手段有三种,一种是利用外挂等手段采取“木马程序”盗取玩家账号、密码,进而盗取玩家的精良装备。这是比较普遍的情况,特别常见于网吧这样的公共上网场所。另一种就是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盗号的人可以远程查看、控制本地的机器,从而拦截用户的输入,窃取账号、密码。最后一种是通过系统漏洞,在本机植入“木马”或者远程控制工具,然后再进行盗号活动。
在玩家眼里,游戏装备尤其是极品装备不知要花费多少金钱、心血和不眠之夜才能得到。然而现在网上盗贼肆虐,玩家的游戏id、装备随时都有被人偷走的危险,这些虚拟财产的拥有者都感到纳闷:为什么我们用劳动和金钱换来的财产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呢?
电子商务诚信仍无保障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小到一个发夹、一本书,大到电脑、汽车,消费者只要用指尖轻敲键盘,选货、下单、付款等一系列工作足不出户就轻松完成,只等送货上门就行了,而且商品价格也十分经济实惠。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盛行,网络诚信的问题也日显严峻,通过网上开店进行欺诈的情况愈演愈烈。但是,面对各种欺诈,消费者却又无可奈何,因为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加上网络的特殊性,使得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得不到任何保护。
前不久,浙江温州市鹿城工商部门接到一位武汉的消费者邱某的投诉。他称,不久前他上网时浏览到“温州华亿商贸有限公司”的网站,内有各种型号的笔记本电脑、录像机、手机等,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并写着公司地址为温州市新城大道中园大厦23层某座。于是,他按网站上提供的号码拨通了电话。对方告诉一个建行账号,要求他先汇一部分定金到该账号,并承诺将通过邮政渠道寄货,余款由邮政部门代收。本月2日,后来居上先生汇出了1500元钱,对方随即通过手机短信传递信息:货已发出,大约4天后寄达。此后,他一直没有收到货,对方连手机都不接了。温州鹿城的工商所受理此案后,立即通过内部局域网站查询“温州华亿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发现从未有这样一家公司办理过工商注册登记。于是找到了市区新城大道中园大厦23层某座,这里却是一家土产畜产品公司的样品室,
根本没有“温州华亿商贸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网站系广州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开通的个人网站。点击其认证标识,出现在页面上的内容竟然是所谓的该网站获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信息。但向北京市工商局红盾315网站查询后,证实该网站并未获准使用该电子标识。
杭州的谭先生,曾经在某知名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了一条某品牌的牛仔裤,按指定帐户打入钱后却收到一条仿冒产品,连商标的英文字母都拼写错误的。于是,他去市消协咨询,因为他和商家没签订购买合同,也没有有效发票,消协也无法受理此类投诉。谭先生说:“自从我第一次网上购物就被骗后,就没再敢通过网络买过东西。”
网上购物,无法像传统交易那样眼见、耳闻、手触,实实在在地感受商品的存在,所能了解的信息仅限于网上图片及文字说明,交易的手段又往往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和邮局寄送商品,这就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消费者受骗后即使投诉也会由于地域上的跨度和卖家真实情况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得到妥善处理。
完善互联网法律制度成当务之急
有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目前在现实中,虚拟财产也是其拥有者通过一定的劳动付出换得的,如游戏人物的虚拟装备就是玩家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上网操作的劳动换来的,而且这些虚拟装备还可以在市场上进行真实的交易,换取现金。虚拟财产的这种特点已经具备了民法规定的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虚拟财产失窃案以及虚拟财产被删除等事例,凸显出我国法律在个人财产划分与保护方面的“盲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被盗,却普遍达不到《刑法》中规定“互联网犯罪”的程度,而又不能简单地适用于盗窃犯罪的条例。这就导致了许多像小徐那样的游戏玩家,自己辛辛苦苦得来的虚拟财产一下子全部不翼而飞,却还投诉无门。
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吴启才认为,目前网络侵害屡屡发生,像垂直科技公司窃取网站这样的案件是网站侵害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侵害形式,这样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首先,垂直科技公司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该网站为目的,利用网络和技术手段达到占有该网站,获取网站已有或将有客户所缴纳的会员费用。而且被窃取的网站是一家经营性的网站,它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窃取行为直接导致了网站的所有权公司杭州立普电源公司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失。这些特点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长期参与法律实践工作的章宇舟律师提出,互联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与法律实践的脱节,对现实中大量网络侵害案件公正、妥善地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国家应该尽快结束互联网络法律规范的多头管理,制定统一的网络法,加大经济赔偿力度,明确形式犯罪的范围,建立科学的网络侵权损害结果的评估规则。
针对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有电子商务专家为其把脉指出,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蓬勃发
展,若交易的诚信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整个电子商务的大好局面都会因这颗“老鼠屎”而全盘皆输。如目前这样仅仅依靠商家的自觉遵守和道德力量来维系网上交易的秩序,显然是不够的,诚信制度的建设更需要政府立法加以严格推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对于可能涉及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目前只能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保护法》中去寻找法律规定,引申到电子商务中来处理。这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飞速发展的现状极不相称,也在客观上导致了网上交易诈骗的频繁发生,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来根治网上购物中的弄虚作假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