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政府垄断信用建设是福是祸?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根据国情,当前政府应积极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绝对主导。”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无限政府”倾向非常严重,甚至出现了政府垄断的现象。
    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偷逃税费、走私套汇、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社会经济生活缺乏信用,许多商家和消费者深受其害。以下几组媒体披露的数据,足以说明建立商务信用体系的迫切性:1.人民银行研究局引用的调查资料显示:因信用缺失造成企业直接和间接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全国财政收入36.8%,受此影响gdp减少约2个百分点。其中逃废债1800亿元,合同欺诈55亿元,产假售假造成损失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财务费用2000亿元。
    2.国家工商局一份研究资料表明:合同交易只占整个交易量的30%,履约率仅60%左右。
    3.国家审计署2002年对1290家国有企业审计的结果表明,有67%的企业财务报表存在不实现象。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向成熟市场经济过渡中,财富快速积累的时代特征使得商业道德观发生了变形和扭曲;二是市场本身对经济高速增长准备不足,无论在信息透明度与对称性、交易运行的制衡机制、政府监管手段,还是在法律引导与约束方面都存在许多空白或缺陷。
    失信企业进入黑名单
    在腐竹中掺吊白块,制售火腿时加入敌敌畏,类似这样的不法企业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在社会上无法立足。
    近日,记者上网检索“企业信用系统”,发现很多部委和省市都建立了企业用户信用网。
    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已连通45个政府部门,储存51万户市场主体及52万法定代表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共250万条。在北京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企业已近7万。他们均是因为失信,被锁进“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失信的原因包括:企业偷漏税、工商年检不合格、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环境污染、拖欠电费、欠缴失业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欠银行贷款等等。这些企业已进入警示系统,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审批许可等行为将受到限制,并成为市政府各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
    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2003年12月正式开通,该系统汇集了60万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253万多条信用信息,企业、群众及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上和窗口两种方式,及时、便捷地查阅、了解深圳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该系统汇集了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等16个成员单位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年审管理信息、奖惩记录、资质认证信息等。
    但是记者也在一些网站上发现,如果想得到一个企业详细的信用资料要收取费用。
    “政府垄断”抓信用
    政府部门加入到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件好事,但是,记者发现,很多部门和地方政府急于介入,几乎形成“诸侯割据”的局面。如海关总署对企业设置了abcd四个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工商总局制定了《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管理的意见》(讨论稿);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药品监督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采用6个等级的信用评价标准;质检总局也正在围绕内部监管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此外,财政部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和评估师诚信发展纲要》;商务部对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对外工程承包等企业加大了建立信用档案的工作力度;建设部通过信用分类标准,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失信行为采取了公示警告、取消资质等措施。
    “这么多部门都在搞,肯定会出现条块分割、多头建设和重复建设的情况。”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说,“各个政府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使得信用信息公开无法实现,信用信息不能共享,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缺少必要的基础性条件而进展缓慢。”
    另一个问题是信用等级标准不统一。有的部门确定的信用等级标准是从最守信的aaa到最不守信的bbb;有的是从aa到bb;有的是a、b、c、d顺次排列,还有的是采取百分制。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信用制度应当确定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标准。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不能没有组织、没有规划地‘一起上’,否则将破坏系统内部合理的结构,不仅使社会信用体系无法产生应有的功能,而且会加大以后整合的难度。另外,各地各部门都在建设自己的信用数据平台,统一数据标准的问题也十分紧迫,否则标准五花八门,软件不能兼容,会影响到今后联网。”这位负责人说。
    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在信用市场建设方面,政府究竟应该如何有所作为,有所不作为?”对于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我的观点是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根据国情,当前政府应积极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绝对主导。”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无限政府”倾向非常严重,甚至出现了政府垄断的现象。同时,该由政府主导的信用法律法规又极不完整。一些省市从信用公司建立,到强制信息披露及行业发展都是政府主导,这种做法最大的好处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信用体系框架。但是,因为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带有很浓的政府色彩,征信市场的效率、公平和权威性难以保障,同时也容易产生诸如过分管制、垄断、低效率等等很多问题。如果由政府授权某个部门做,则会产生寻租现象,产生腐败。
    专家认为,政府不应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府部门对其掌握的信用信息是加工评级后公开评级结果,还是只公开信用信息,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采集了众多信用信息后进行综合评级,政府部门的评级结果只作为其内部分类管理的依据?因为如果政府评级并公开评级结果,那么政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引申出当通过有关政府部门评级并授予了一些荣誉(如“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文明窗口”单位)的企业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这些政府部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如果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做出的评级且只是作为消费者的参考,那么政府部门就没有那么多的麻烦,同时也促进了信用服务中介产业的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中介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企业三者之间应该各负其责,不要越位、错位,也不要缺位。政府要做的工作是:规划和立法,社会诚信教育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信用管理行业发展;中介组织和专业机构要做的是:提供更多的信用技术手段,根据市场需要加大信用工具的投放,扩大信用交易,积极引进信用管理与咨询服务;企业则主要是尽快建立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积极使用各种信用工具进行经营与发展,同时建立起遵纪守法的信用文化和道德准则。
    专家认为,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应尽快明确,如果现在不尽快制定相关的游戏规则,之后再调整就可能要付出较大的代价。
    市场的力量到底有多大
    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信用市场的主体。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也相应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着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空间有限、定位不准确等问题,中介机构能否健康发展是我国能否尽快培育起信用市场的关键。
    信用中介机构能够承担起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任吗?信用中介公司如何向公众证明或展示自己的信用呢?
    全国整规办的负责人提出,首先要建立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政府要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一整套的规范体系;其次,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和银行等商业部门共同承担风险。因为按照国际惯例,信用咨询公司不对调查结果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中国的现实看,还是需要一些“非市场原则”。其实,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一个信用公司如果不讲信用,等于自己炒了自己的“鱿鱼”。这位负责人建议,国家应该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培育几个大型综合性的信用中介机构。既可以体现政府对信用行业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时间,还可以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当然,国债资金主要只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二是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社会信用体系让民间的力量来进行市场运作虽然符合市场规律,但过去积累多年的大量信用档案和资料都集中在央行、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等政府部门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等政府色彩浓厚的机构手中,这些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民间机构很难获得,这样一来民间机构往往变成简单的个人信用调查公司,不可能形成一个庞大的信用数据库。如果没有央行或者其他的政府部门主导的话,民间机构是没有力量做成这样一个数据库的。可以探讨能否成立民间和政府相结合的机构。如果由政府主导,信用资料共享的难度显然要小一些,其目标是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