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算命先生调包骗黄金 领刑罪名实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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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河南省籍男子经预谋后潜至天津市宝坻区,先由一人将洗浴中心女服务员骗出,然后由另一人假扮算命先生,以算命、消灾为名要求女服务员将数万元现金、手机和大量黄金首饰包在一个红布包内。在女服务员醒悟之前,被告人将红布包调包,而后溜之大吉。是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量刑?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细致审理后,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定,案发之前,被告人陈某向柴某、陈某某提议到天津骗钱。2004年4月17日,陈某等来到本市宝坻区。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柴某按事先分工,将宝坻区某洗浴中心女服务员王某骗至某宾馆。在这里,陈某扮成算命先生。陈某某则从中策应,以给王某算命、消灾为由,欺骗王某把人民币49800元、手机一部及24k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坠、耳环、耳钉各一对包在一个红布包内。当王某将此包放在自己的提包内后,被告人陈某把王某叫到卫生间谈话。被告人柴某则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红布包与“包裹王某钱物的红布包”进行了调换。后三被告人合伙将被害人王某的钱物盗走。2004年4月18日22时许,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柴某、陈某某提出原判定性不准,量刑过重。经查,陈某、柴某、陈某某以迷信欺骗方法诱骗被害人王某,使其将全部钱财用红布包好并放在自己提包内。而后,陈某以与被害人王某单独交谈为由,将其叫到一边,柴某、陈某某趁机将被害人王某提包内的钱财调包后窃取,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陈某、柴某、陈某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