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条件下电子签名之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4-08-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电子签名及其法律特征、效力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文书上表示“名义人”的文字以及能识别“作成者”的记载或符号。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字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
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目前由于技术原因,人们尚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名,电子签名所表现出来的仅是一组代码,它通过该代码与特定人相联系,来反映签字人的认可。因此,电子签名是不直观的,不像手工签名有时还可以看出签名人的“艺术风格”。
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一般传统签名的认证,可由有关专家进行职业鉴定来进行。而电子签名则由掌握电子签名的认证机构指令计算机系统通过数据比较来认证。前者的认证带有人的主观因素,但后者系通过比较与被比较者可生成的数据符号由铁面无私的计算机进行严格核查,电子签名比传统签名更具有认证效力。
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电子签名的更改仅需在认证系统中将代码与其可代表的特定人之间的映射关系或者数据代码本身重新排列组合,那么,同样的代码就立即变为代表不同的人。除非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一般无法事先发现其已被更改。
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由于整个Internet本身就具有很多安全盲区,“黑客”泛滥,必将导致电子签名认证计算机系统成为其攻击目标。盗用、更改电子签名进行交易,逃避法律制裁,给电子签名使用者造成巨大损失。
尽管电子签名有其极为脆弱的一面,但当今电子商务的发展已不容我们回避其法律效力。国际上认可电子签名方式所采用的标准是“功能同等”原则,其核心是分析传统的签名要求,有必要使电子数据获得与传统纸单证同样的认可。事实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都已得到认可,例如ATM交易,以私人密码代替交易人的签名等。
电子签名的国际立法状况
1、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是电子签名,其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是该法的最核心内容。
2、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行动纲领建议立法要点包括: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
3、1999年12月澳大利亚议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其对电子签名的有关规定具有自己的特点。该法为了保持技术上的中立性,在对电子签名作出规定时只能采取“最简化”的方法,不对电子签名及安全认证技术作任何具体规定,只在法律上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
4、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7条对“签字”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a、使用了一种能确认该当事人,并能表示其同意该“数据讯息”所含信息的方法。
b、该方法从任何角度讲都应该是可靠的,适合于实现该“数据讯息”的传送目的。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状况及对策
由于我国政府对第三产业浪潮所带来的发展机遇这一问题,有比较充足的认识,因此,我国目前正在抓紧相关政策的制定。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建议草案第28条第(2)款中,规定“签字”指“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人的亲笔签名,或者在运用机器如电脑的情况下,能识别信息传递的合理方法”。但该款规定在《合同法》正式文本中未被采纳。可见,我国的现有立法中,签名的概念还没有能够涵盖“电子签名”这一范畴。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期间,在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律中将这一范畴排斥在外,至少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态度不明朗,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笔者建议国内立法可以借鉴相对成功的新加坡电子商务法中电子签名的立法经验,重点强调其定义、基本规则、签名者的责任、证据效力、认证制度等,并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正,在尽量避免与新的特别法、普通法间的冲突的同时,尽量制定出相关法律,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