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对民事经济案件中判赔经济损失统一规范利率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
发布日期:2004-07-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由于对利息、利率、罚息、违约金的判定或计算有误而被改判,其中有审判员主观疏忽或业务水平欠缺的原因,但更多的则是客观原因,如审判员对国家利率调整的具体内容不掌握、对银行内部执行的规定不掌握等。这些问题亦通过我院案件评查反映出来,我院研究室在对1998年下半年被高院改判、发回及我院再审改判、发回的共26件经济案件的评查中发现,有5件案件是因对利息、利率、罚息、违约金的判定或计算有误而被改判,占此次评查案件总数的19%。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以案件评查为契机,进行总结,统一认识,减少这一类案件的改判率。为此,我们在查找了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的有关资料及现行有效的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对民事经济案件中判赔经济损失统一规范利率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如何把握判定标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对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一、关于民间借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借款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分为民间借款和金融机构借款两大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审理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民间借款主要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他们之间的借贷纠纷都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适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

  2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同时,法律不允许出借方以牟取高利为目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除此以外,对债务人到期未偿还的利息,债权人可以将其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利率最高不能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 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应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1999 年10月1日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对约定利息不明产生的争议和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纠纷,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亦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无效:

  1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 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 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法律明确规定参照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情况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该条款亦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款纠纷,但《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合同法》实施后,审判员应根据《合同法》的溯及力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2 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借贷合同。

  3 公民之间定期无息贷款及不定期无息贷款在一定条件下亦适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问题在第一个大问题中已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违反金融法规的企业借贷合同,在下述情况下,亦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企业拆借合同期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除本金返还出资方以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收缴利息。

  四、法律明确规定参照银行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是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中,出资人、用资人和金融机构因参与违法借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案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3 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4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

  五、关于证券回购清偿中的回购利率

  人民银行《关于证券回购清偿中回购利率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证券回购清偿中的回购利率及回购逾期如何计息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 证券回购利率无论场内、场外交易,债务方在交易双方原定回购协议期限偿还债务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拆借利率上限付息;原回购协议期限超过四个月的,按四个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执行。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17日规定从同年6月1日起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的规定,但对依据同业拆借利率上限来确定利率的证券回购纠纷,并未作出相应修改。

  2 超过交易双方原定回购协议期限的,超过期间债务方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付息。

  六、关于金融机构借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借款的种类

  一些审判员认为,金融机构借款的种类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法官没有必要掌握。但是,我们认为,对金融机构借款的有关内容作一个基本的了解是完全必要和有益的。例如,在了解了委托贷款的基本内容之后,就可以知道受托人在委托贷款中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不能染指贷款的收益,所以,如果遇到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受托人收取贷款收益的条款时,即可根据情况判定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条款无效。因此,我们在此对金融机构的借款种类作一简介:

  1 金融机构借款按用途可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外汇贷款等。

  2 按照贷款期限可将金融机构贷款分为:

  短期贷款:一般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主要是固定资产贷款。

  3 按发放贷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可将金融机构贷款分为:

  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其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是我国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数量最多、比重最大的贷款;

  委托贷款: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委托贷款受托人的资格,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特定贷款: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特定贷款只能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放。

  4 按照贷款的保证程度不同,贷款可以分为:

  信用贷款:是指不需要提供担保,而仅以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风险较大,目前银行贷款正逐步从信用贷款为主向担保贷款为主转变;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人或实物财产和权利财产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的方式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方式;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方式,借款人以未到期的票据(期票、汇票等)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一定的利息率,扣取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贷款形式,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最初签发票据的债务人兑取现款。

  (二)(借)贷款加息的情况及标准

  《借款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已正式实施的《合同法》第207条亦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对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罚息)的规定,将继续执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加收逾期利息(罚息),以补偿己方损失或者惩罚违约方。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违约一方当事人加付逾期利息(罚息)时,法院应按何种标准判定?我们在此提供以下标准,以供参考:

  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加息:

  (1)逾期贷款,即借款方不按照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的规定期限如数归还贷款;

  (2)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

  (3)有条件补充而不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而多占用的贷款;

  (4)挤占挪用的贷款;

  (5)虚盈实亏占用的贷款。

  2 贷款加息的标准

  贷款加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自1990年2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是:(1)逾期贷款加息20%;(2)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贷款加息30%;(3)挤占挪用贷款加息50%。

  3 人民银行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计收标准

  根据人民银行不同时期《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规定》,可以将人民银行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在不同阶段的计收标准归纳如下:自199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利息;自1993年5月12日起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按日万分之四征收利息;自1993年6月29日起,逾期贷款按日万分之五征收;自1995年7月1日起,人民银行规定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7月1日以前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分段计收利息,已经结收的加罚息不再加收或退补。7月1日以后形成的上述贷款从逾期之日或挤占挪用之日起实行上述计收利息办法。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从1996年5月2日起,逾期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息,挤占挪用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息;从1998年12月7日起,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从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不变。

  4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根据法复[1996]7号《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自该批复下发后,即1996年5月16日起,经济合同中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新规定,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时,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1999年1月29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对于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该批复办理。该批复公布以前,已经按照1996年司法解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审结的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案件不再变动。

  但我们认为,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时,法院最好不主动计收。

  5 关于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如何具体计收

  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符合国家规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息。对这一问题没有争议。但是,对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是对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罚息(或违约金)同时计收,还是只在合同期限内计收利息、合同期满后计收罚息(或违约金)上存在争议。目前,最高法院和高院执行的标准都是在合同期限内计收利息、合同期满后计收罚息(或违约金)。因为,合同期满后计息的标准已经带有惩罚一方、弥补另一方损失的性质,利率高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故如果在合同期满后既计算利息又计算罚息属于重复计息。

  (三)关于金融机构借款能否计收复利

  根据人民银行1991年3月8日实施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可计收复利,对基本建设贷款不计收复利。

  对于文中的内容,我们都尽可能说明其出处和依据。但是,由于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时间跨度大、内容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文件中,增加了收集资料的难度,所以,由于资料所限,内容可能会有不准确的地方,希望审判人员与我们一起对这一问题共同总结、提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