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点”揭开 短信诈骗 老底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据参与打击虚假短信息诈骗专项行动的警方人员介绍,虚假短信之所以猖獗、涉及人员多,首先在于该项犯罪行为“投资”少,“回报”多,严重刺激了犯罪嫌疑人的趋利思想。
特点一:可牟取暴利
进行虚假短信诈骗者主要利用受骗人贪小便宜的心理,向手机用户、固定电话用户和互联网网页发布“某公司进行移动电话号码抽奖中奖”、“六合彩透码”、“某公司有廉价走私物品销售”等虚假信息。
之所以说诈骗人员“投资”少,因为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只要有网页、通信工具、银行账号,就能实施诈骗活动;一旦诈骗成功,犯罪分子得到的“回报”却是成千上万倍。
特点二:家族式团伙作案
犯罪嫌疑人多采用“一条龙”的家族式团伙作案方式,分工较为明确。
团伙成员分别扮演公司总经理、经理、秘书、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甚至公证处公证人员等不同角色,串通一气。相互印证,促使受害者深信不疑。
犯罪团伙成员中有专门负责收集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购买手机卡的,有负责进行网页维护、更新虚假信息的,有专门负责招募年轻妇女拨打电话的,也有专门负责发短信息的等等,形成了一条“产业链”。
特点三:上当者多为外省人
据介绍,目前所查获或接报的有关虚假短信息诈骗案件,受害对象多为外省(市、区)的移动手机用户和固定电话用户,受害者有农民、工人、学生、教师、公务员、军人等。
主要是由于外地受骗者往往不可能为几千元的奖品千里迢迢亲自跑到厦门、深圳等地领取所谓奖品,而自愿将所谓的“邮寄费”、“个人所得税”汇至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即使发现上当也不可能亲自前来报案。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引诱受害者上当具有一定规律。例如在“利用手机号码中奖”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首先告知受骗者的手机号码被某公司抽奖抽中,奖品是价值数千元的手机或1万余元的手提电脑,但必须在规定的几天内前往领取(犯罪嫌疑人指定的时间一般是受害者所达不到的),然后声称可以邮寄但必须将奖品的邮寄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内。得逞后,他们又要受骗者补交1000元至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若再次得逞,他们即利用受害者“欲罢不能”、“豁出去”的心理,继续骗取所谓的“增值税”,或者假装搞错受害者的中奖级别,受害者中的是价值更高的小轿车或其他物品。继续要求受害者付更多的款。
特点四:作案多跨区域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狡猾,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作案手段花样繁多,屡屡变换地点,使用手机时格外谨慎,真可谓狡兔三窟,给警方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犯罪嫌疑人一般采用跨地域作案。为迷惑受害者视线,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外省(市、区)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卡有话费透支功能,且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便可购买的便利,购置大量手机卡用于发短信,或在互联网上设立虚假公司网页、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同时在经济发达城市如厦门、深圳等地的银行开设户口,然后在泉州等其他地区异地取款,形成了“甲地发信息,乙地开户,丙地取款”的跨区域作案手段。
特点五:诈骗者一人多机
虚假短信诈骗的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的趋势,行骗过程中同时使用多部手机。作案手机与自用手机严格分开使用,作案的手机又称“业务”用机,系案犯与被害人联系时使用,而决不用于案犯间及其亲戚朋友间的联系,与当地固定电话联系也极少,有的话也只是公用电话。自用手机又称“生活”用机,是案犯彼此之间、案犯与家人朋友之间联系时使用的。
“业务”用机有严格的开关机时间。一般多为上午6时、7时开机,下午4时、5时关机。所用手机卡主要是神州行、全球通等充值卡。因为这些卡无须持身份证开户登记,购买、使用、更换都相当便利。同时,部分地区电信部门规定购买充值卡时也必须出示身份证,但由于疏于管理,在查验购买人身份证时不负责任,因此这条规定等于是形同虚设,给犯罪嫌疑人持假身份证购买多个手机号码提供了便利。
同时案犯开设银行账户时也从来不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大多是用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开户。到现在已经形成有专门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提款时,犯罪嫌疑人大多在没有安装监控设备的网络atm机上异地取款,将钱全部提出或留下极小部分的余额。而很少到柜台取款,以防被监控器摄录进去。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