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连锁五大“霸王条款”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据来自中消协的消息,吉林省消协自7月份开展征集连锁店“霸王条款”以来,共接到消费者的举报线索200余条,经过专家点评和广泛论证,其中“偷一罚十”、“用购物券消费,不找零”、“按洗涤标志清洗衣物,缩水、褪色不负责”等5个条款被确认为“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不是最终决定权
消费者鲍某到某酒店消费后得到几张代金券,在使用说明中规定客人使用代金券消费时必须支付与代金券等额的现金。几日后,该消费者按规定的要求在酒店买了两只烤鸭,想打包带走时,商家却以使用代金券就不能打包为由进行阻拦,其理由是“代金券已标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这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店堂告示等情况下,保留最终解释权,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自定“偷一罚十”不具法律效力
消费者来信反映,在消费场所经常会出现“偷一罚十”的警示牌,对此意见很大。
点评意见: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我国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行使处罚权,商家没有此权,即使发生了偷窃案件,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擅自处罚。正确处理方法:一是将偷窃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损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窃者赔偿。
自定最高赔偿额不行
某消费者去一干洗店洗衣服时,干洗店为其出具的取衣凭证上标有“如有损害按洗衣费4倍至6倍赔偿或折旧赔偿(最高不超过报价60%)”的字样,消费者认为此条款有可能损害自己的权益。
点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取衣凭证所列条款“按洗衣费4倍至6倍赔偿或折旧赔偿(最高不超过报价60%)”减轻了商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用购物券消费也得找零
购物券是消费者在特定商场消费的支付凭证,持券人如在消费中要求余额变现,一些企业认为会形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持券人只能等额消费,超出部分需加付现金。
点评意见:经营者发售购物券属市场营销的一种策略,目的是扩大营业额,锁定顾客群体,享受稳定经营利润,从中获得了很多的好处。购物券不找零的规定既无法律依据,亦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商家如此规定,显然没有充分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平等权利及对等利益。
店规排除不了过错还得赔
干洗的衣服出现缩水现象,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却以“根据店里的规定:各类衣物按照洗涤标志的方法清洗后,出现缩水、褪色商家一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点评意见:消费者到洗衣店清洗衣物,洗衣店必须具有相应的清洗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按严格的洗涤工艺流程,才能保证洗涤效果。各类衣服按洗涤标志的方法清洗后出现收缩、褪色,并不能完全排除洗衣
[1] [2] 下一页 在洗涤过程中的所有过错。因此,消费者一旦与洗衣店发生纠纷时,洗衣店用这样的规定来推脱自己的责任,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