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帮忙揽工程 假公章“骗走“46万元工程款?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刘副局'帮忙揽工程假公章'骗走'46万元工程款?
事件主角
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永谦和吴姓承包商
双方交锋
承包商说是副局长刻的,副局长称是“诬陷”
最新进展
周口市纪检等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核心提示
7月20日,淮阳县的一名承包商吴之新投诉,称其在当地承揽一修路工程中,该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永谦私刻公章,领走了46万元工程款,而在记者的调查过程中,刘永谦大呼冤枉……
“刘副局”帮忙揽工程
“他确实帮过我的忙,但也真是太贪了,不然的话,我们不会走到这一步的。”7月21日,记者在周口见到当事人吴之新。
“2002年6月,身为淮阳县公安局主管经侦的副局长刘永谦找我,问能否找到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如能找到,可以帮忙将淮阳县龙都大道慢车道改建工程揽下来。”吴之新说,他和中铁十五局七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局七公司)的一个处长有亲戚关系。之后,在刘永谦的引荐下,吴之新和该工程的业主淮阳县公用事业局负责人见了面,通过磋商,吴之新以十五局七公司的名义以议标的形式签订了承包合同,整个工程标底为324万元。
2002年8月10日,吴之新又和十五局七公司签了合伙协议,由吴之新全部垫资修建该工程,十五局七公司承担施工质量监督,并提供技术支持,十五局派楚新方为项目部经理,吴之新给十五局七公司支付管理费和技术人员的工资。2002年11月工程完工。
副局长提走46万元
吴之新说,到2003年1月,业主才开始分两次拨付了153万元。“在这两次拨款中,除了我得到9万元,给十局七公司管理费6万元,还银行贷款100万元左右外,其余作为好处费均给了刘永谦。”
“那时候,刘永谦确实帮了不少忙,钱总是先让他用,但他的手越伸越长。”吴之新说,2004年1月份,淮阳县公用事业局又拨了46万元,领款的程序是由县公用事业局加盖好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再加盖项目部公章后,到县财政局采购办领取转账支票。
由于当时项目部经理楚新方不在淮阳,公章和个人印章由他随身带着,项目部无法在拨款申请单上加盖公章和个人印章。“刘永谦就索要这份申请单,我就把没盖项目部公章和楚经理个人印章的单子交给了刘永谦。”吴之新说。
又等了一星期,楚新方还没有到淮阳,这时候,吴之新从其他人口中得知,这批款已被刘永谦取走。“当时我听到这话后根本不相信,碍于他公安局副局长的面子,就没有直接问他。”
后来,楚新方回到淮阳后,他们到财政局见到了主管此事的丁副局长,获悉这46万元确实已被刘永谦领走。俩人又问申请单上是否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丁副局长说刘永谦的手续齐全。“随后,我就打电话问刘永谦,申请单没有盖章,钱你是怎么取出的,他说他到财政局要,对方就给了,没有盖章,后来的事实证明他说的是谎话。”吴之新说。
46万元工程款被取之后,加之承揽工程的时候在银行有贷款,吴之新和刘永谦的关系开始僵化。当面索要,刘不给,吴和楚就到省里反映,今年3月份将控告材料交到省公安厅,公安厅领导非常重视,将材料批到周口市公安局纪检委,要求对此案展开调查。
吴之新说,后来刘永谦又找到中间人做工作,说愿意把所占用的工程款退还,刘分两次往中间人的账号上汇了25万元,之后,在中间人的组织下,吴之新和刘见了面,以刘退还17万元达成了协议,刘以后不再插手工程款的问题。“刘开始要求我给他写份撤诉的材料,我也勉强同意了,后来他提出了苛刻的要求,让我给他写一份他所使用的财务章不是他刻的,我怎么能给他写这方面的材料。”吴之新说,因为他拒绝给刘永谦出具刻公章的证明,中间人的此次调解最终没有成功,汇到中间人账上的25万元又被要了回去。如今,吴不但欠着工人们的工资,且银行的贷款也没有还清。
副局长大呼冤枉称被”诬陷”
“这纯粹是诬陷,是吴之新给我提供了公章,我才提走46万元钱的,目的是抵他所欠我的钱。”7月21日晚,记者在郑州见到了另一方的当事人刘永谦,他对吴之新的告状行为感到愤怒,他提供了一份关于淮阳县龙都大道改建工程的说明。
刘永谦在材料上称,2002年初,淮阳县委决定采取招商引资(整个工程全垫资)的办法完成龙都大道改建工程。因刘永谦与负责该工程改造的负责人比较熟悉,吴之新获知消息后,就找到刘说这几年他一直在做生意,现手中有300万元资金可以承包该项目,让刘想法向工程指挥部推荐一下。刘就立即向当时负责工程的指挥长推荐了此人。后经查实才得知吴根本没有所谓的300万元资金。刘因为是此项目的引资介绍人,工人闹事他受到了县领导的批评,在这种情况下,刘永谦追问吴为何资金不到位。这时,他才说了实话:“我根本没有300万元资金,不过是想揽下这个工程赚点钱。”刘永谦说,他这时才明白,吴采取的是“空手套白狼”的骗术。
刘永谦说:“为了完成龙都大道的改建工程,在吴无钱投资的情况下,我四处借款,总计借到40余万元。”该工程是一个总造价为324万元的工程,要完成这项工程,40万元只是杯水车薪。作为项目引资人,他只得帮吴向银行申请贷款。
刘永谦称,原来领取工程款由中铁十五局项目部法人楚新方委托吴代领,因吴不守信用,多次领款后分文未付给中铁十五局资质费用,后十五局把使用印章的委托书从吴处索回,从此吴再也无法领取工程款。因该项目是他介绍的,十五局就委托他代领。“在该工程开工一个月时,吴无钱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是我向亲戚朋友借款418000元(有借条为证)转借给吴垫付前期工程款,所以,为了归还亲戚朋友的借款,我与项目部负责人楚新方沟通,言明我转借工程款的情况,楚新方委托我领取县财政拨付的一笔46万元工程款,以偿还我的借款。”刘永谦解释道。
刘永谦也承认假公章的事实。但是他说“那个公章是吴之新给我的目的就是想诬陷我”。
”我们没有委托刘永谦取款”
项目部经理楚新方告诉记者,当时取这笔钱的时候,他确实在洛阳。但所有的公章印鉴他都随身携带,不知道刘永谦是如何盖上公章取走这笔钱的,他也没有委托刘永谦取这笔款项。
楚新方说,他作为项目部的经理,十五局七公司委托他负责对工程的结算。“刘永谦和吴之新当时关系比较好,在整个项目上又帮了不少忙,我们就商量让刘永谦帮忙在建行开设账户,专门进行财务转账结算,但当时只是委托刘永谦帮忙开设账户,没有给他其他的权限,但刘永谦在开账户时,却把自己的私人印鉴留在了银行。他个人可以随时从项目部的账户上取款。”
对于刘永谦所称,吴之新欠他41万多元的说法,吴之新说,他手中有欠条,工程前期,是刘还了他的钱,两者相互冲抵,自己不存在欠刘永谦款的情况。
7月21日上午,记者在周口市见到了吴之新所说的中间人,中间人郭某说,在前些时,刘永谦确实往他的账户上汇了25万元钱,但是,后来双方没有谈成,他只有把这些钱又给退了回去。这位中间人说,他和双方都有联系,但是,在这件事情上,刘永谦不该参与工程的事务,并从中取走46万元。在取钱时,没有公章,是无法取出来的。但这个公章是如何刻出来的,需要有关部门查清真相。
在淮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当时的会计张冬梅见到吴之新后,第一句话便说:“你们的事情还没完?”交谈中,张冬梅说,所有的原材料都已被纪委取走。张回忆说,当时开具转账手续的时候,主要看领导的签字,也没有义务查验公章的真伪,再者,当时办理手续的是公安局的副局长,大家谁会怀疑他的手续有假啊。
”取款公章是假的”
周口市公安局负责调查该事件的负责人说,经过调查鉴定比对,当时在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存留的拨款申请单上留下的十五局七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系伪造。但在他们的调查过程中,后来周口市纪检委又将该案件接走,周口市纪检委已经做出调查处理报告,对刘的行进行行政处理。至于伪造印章的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周口市公安局正研究对此案进行调查。
7月21日下午,记者赶到周口市纪检委,该纪委工作人员称此案件由市优化环境办公室进行处理。记者在周口市优化环境办公室见到了该案件的负责人王有林。王说,确实是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永谦取走了46万元,取款时所用的公章也是假公章,私刻公章属于涉嫌犯罪,不是他们处理的范围。王对记者说,该事件他们本着公平的原则,当前已经向上级写出了查处报告,具体内容无法向记者透露。
而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正当周口市有关部门对此事调查时,刘永谦在5月6日向淮阳县公安局党委和县组织部提出辞职申请,申请辞去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但7月21日晚,记者在郑州见到刘永谦时,他仍然开着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