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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行业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一、装修装饰搞完了,对方找碴扯皮,钱收不回怎么办?
实践中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种种借口或者理由拒付或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应对这一现象,施工方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完善自身施工管理,不给对方“找碴”的可趁之机;其次,注意充分、灵活的运用法律手段向业主催收工程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合同意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重视合同的作用,认为合同只不过是走形式与过场,签订施工合同时十分马虎,往往只是随便找个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作任何修改,一套了事。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一旦产生争议,很难分清谁是谁非,给对方留下了“找碴”的借口。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十分重视合同的作用,秉承“先小人后君子”的理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工程中对双方都至关重要的工期、质量和价款等条款进行具体和详细的约定,尽量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重视在合同条款中对发包方拖欠或者拒付工程款进行制约。在合同中对发包方拖欠或者拒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尽可能提高其违约成本;此外,实践中发包方一般都要求施工企业对合同提供履约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也可以“对等”的要求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重视签证管理,加强签证资料收集。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工程工期、工程量、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包括会议纪要、质量检验记录、双方往来函件、工程联系函和签证单,施工企业应当特别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尽量避免索赔的证据瑕疵。此外,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以避免发包人的反索赔,最大限度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3、充分利用法定权利,积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发包方拖欠或者拒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权利,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
实践中发包方开发项目往往需要向银行贷款,银行为了保障其债权,经常会要求发包方出具施工企业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发包方也往往利用其在缔约谈判阶段的优势地位,企图迫使施工企业就范。目前司法界对施工企业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的承诺的法律效力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就施工企业角度而言无疑是放弃了一项对自身比较有利的权利,施工企业对此应该谨慎应对。
4、增强证据意识,灵活使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以便在以诉讼或者仲裁手段催收工程款时,一方面能够对自身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在发包方提出抗辩理由时,能够以证据进行有效的反驳,保证诉讼或者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重视贯彻“以打促谈”的策略,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财产,形成声势,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其支付工程款。
二、撰写各类投标书、工程承接合同有哪些应注意的事项?
标书是在对招标人招标文件内容全部接受的前提下制作的。制作标书时,应当明确标书的性质属于法律上的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一旦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通知书,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标书中的内容即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制作标书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认真阅读、仔细研究,撰写涉及双方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尤其是向招标人作出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承诺时应当审慎对待。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忽视标书的法律效力,一味的按惯常的“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模式操作,在标书中什么大话都敢写,什么承诺都敢作,寄希望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方“斗智斗勇”实现盈利目标。结果中标签订正式合同后发现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唯一的结果是血本无归,于是千方百计要求发包方变更合同条款,发包方则坚持按经招投标程序后订立的合同执行,双方纠纷不断,扯皮不止。最后闹上法院,法院依据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判决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企业损失惨重。类似的前车之鉴施工企业在制作标书时应当引起注意。
撰写工程承包合同时,应该本着详细、具体的原则,在采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注重利用专用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力求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明确化。具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工期。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的情形、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形下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
(2)质量。工程质量验收的使用的标准规范、方式、时间,以及因工程质量验收而引起的索赔与反索赔等等;
(3)价款:
a.建设工程历时长、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快,施工企业在拟定施工合同时,应该对市场风险有充分的预见;
b.尽量提高工程进度款比例,以有利于资金的迅速回笼;
c.详细拟定发包方拖欠或者拒付工程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对发包方进行制约。
三、对方发生三角债、破产等问题时怎么办?
1、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债权,但不拘泥于合同的相对性。
若发包人以三角债为由拒付工程款,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予以坚决反驳。必要时,可以以合同相对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要指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该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的施工企业在发包人并非和他相对人的情形下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2、充分利用法定权利,积极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若发包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时,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其债权或者撤销其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在发包人破产时,应当特别重视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受偿。因此,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运用这一法定权利,及时向破产企业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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