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哪些减免税照顾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对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哪些减免税照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纳税人内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
(1)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2)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般标准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减征、免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对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有所得收入,一般免于征收所得税。对于他们收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及镶牙所兼营其他营业或专以制造和贩卖假牙、假眼为主业的,不予免税。
对以医疗为主附带为就诊病人开方售药的收入,可以宽掌握不予征税,但对以售药为主所得的收入应当征收所得税。
(2)个体户从事工商业,同时又经营种养业的,只就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项所得征收所得税,其所从事的种养业应单独核算,不征所得税。
(3)个体户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可由市、县税务局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酌情予以减征照顾。
(4)为了扶持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对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但对个别利润较大的,也可征收所得税。
(5)为了支持归桥、难侨安排好生活,对国肋华侨农(林)场的归桥、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