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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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一、经营者不得进行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4、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四、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五、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