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信托和担保信托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股票信托和担保信托
信托的一些常用的或变化的形式是“股票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成立一个公司开展业务、设立银行帐户或投资帐户等,并将公司股票作为受托物,规定一旦发生了特定情况(多数是委托方的死亡)这些股票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不同受益人。在“股票信托”中,委托方还可以继续控制其资产(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或作为帐户签字者),在股票依信托契约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受益人之前,持股人或公司所有者就是资产的受托人。
信托的另一种形式是“担保信托”。在此种关系中,一定资产被托管(转移至受托方名下),如果一定的债务被偿还,托管资产就归还委托方(债务人),一旦债务被拖欠或不予偿还,托管资产就归属于债权人所有。一般说来,在委托方和可能的受益人之间已经存在了债务或协议,比如贷款或其它以合同形式规定的责任义务。吸引人的是,当当事人双方没有足够的信任时,他们希望有一个不涉及其交易的第三人在款项支付前来保管受托物(而不是将受托物作为契约的附属抵押品直接给予债权人)。举例来说,我想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生产某种特定产品。但是,在董事会没有换届转为由我控制公司,以及公司经营状态是否良好、财务是否清晰、公司是否合法良好运营、有无拖欠税金、决定出售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否召开等问题尚未证实之前我不想收购公司股票;而卖方在没有接到钱款之前也不愿意给我股份。在此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规定将公司的股份作为受托物。信托契约指明:当受托方对合同中的所有要求都满意之后他将拥有这些股份。当买方得到股票后,他可将资金存入由第三方保存的附带条件委付盖印的契约帐户中(这是本公司提供的类似信托的另一种服务),并在附带条件中指明买方一接到股票就立即将钱转至卖方。这样一来,买卖合同在资产转移之前就可以执行(有效地)。此合同可以订立一个时间框架来规定合同中各条件的满足时间,也规定了在由第三者保存附带条件委付盖印的契约帐户中预留10%的收购款以防止公司在原主人管理期间负担的不可预知的责任。这种做法使得交易简单化,否则交易可能在谈判桌前延续很长时间,或因为双方缺乏信任而无法进行。
担保信托对于大的开发项目的集资也是大有裨益的。地产就是受托物,而银行贷款给建筑公司,在贷款还清之前它就是受益人。在这种交易中,地产通常比项目所需资金更有价值。因此,银行收到的是来自于受托方对于其违约情况下赔偿能力的担保(通过变卖部分房地产),而不是将计划开发区域中的一块地皮作为担保。在工程项目进行中,由于土地价值的浮动,每块地皮价格是可变的。对于银行来说,这一做法一方面保证了建筑公司要把贷款用在专项开发上(由于建筑公司很可能向其他银行贷款或出于其它责任要求同时进行其它项目);另一方面,一旦建筑公司破产,银行的担保还是稳固的。因为土地作为信托物,除非信托受益方(银行或几家银行)的贷款已被还清,否则不属于建筑公司被清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