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资不抵债、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安全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广大债仅人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1999年以来,张店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73件,其中,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9件,集体企业破产案件31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5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6件,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件2件。审结38件,结案标的3.4亿元。
张店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破产案件调查研究发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存在 “四难”:
一是企业债权难实现。从受理的破产案件看,有95%的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率在200%以上,而96.4%的破产企业存在债权清收难的现象。原因主要是破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管理上存在疏漏,债权形成时间较长,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对外投资已颗粒无收。有的债务人企业已歇业,停产或转让、解散,债权难于落实;有的债务拖欠时间长,诉讼时效早已超过,较难处理。还有的是债权数额不清。其次,破产企业在经营存续期间,由于经营的需要,业务往往涉及到外地区、外省市,有的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地,由于费用的限制和清收成本问题的考虑,面对企业众多的债务人,清算组不可能逐个去亲自核对,这也给债权确认、清收带来了一定难度。这些都造成了破产企业债权难以实现。
二是职工问题难解决。大多数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前就资不抵债多年,长期停产,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如有一家企业因早年红红火火,很多人争先恐后的到企业工作,更有不少的是一家人都在同一个企业工作,企业的兴衰直接关系到他们一家人的生活。企业如今要破产了,他们眼看饭碗不保一时难以适应,他们把所有目光和希望寄托在政府和法院身上。如何安置好职工并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要求,成为做好破产工作的难点。法律虽然规定了破产财产拨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但由于清偿率较低,满足不了职工的要求。 加上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和再就业安置难度大,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和生活来源难以保障,且由于劳动能力不平衡等因素,下岗分流职工的安置难以统一,容易引起职工不满,致使破产企业职工问题成为社会一个不安定因素,容易引发事端,问题难以解决。
三是法律关系难处理。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是经营多年的老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清算涉及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等,法律关系复杂。同时,现行有关破产法律、法规较少,可操作性差,破产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不高。而企业破产政策性强,尤其是对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解决,还未形成一套统一的、成形的规范程序,因而,使得破产案件法律关系的处理十分棘手。
四是短时间内难结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组建清算组后,主要工作转移到清算组身上。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变现以及公平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只有这些问题妥善解决后,法院才能结案,因此,大多数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短时间内难结案。
企业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审理难度大。笔者认为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备,政府在职工安置、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破产预案的提出,清算组的组成,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都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参与,这些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是解决不了的。 因此,破产案件的解决离不开政府,法院要积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使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与法院司法行为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确保破产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要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主线。清算组不仅要负责接管破产企业,还要依法进行以实现清算为主的必要的民事活动,同时还要做好职工的稳定工作。清算组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质量。因此,在选择责任心强、熟悉清算业务的人组成清算组, 健全清算组织机构的同时, 法院要不断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对清算组人员进行适当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建立清算工作的例会制度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指导清算组抓好清理债权债务、财产价格的认定和变现以及公平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工作,及时纠正清算组越权或不当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防止破产财产损失和资金流失,尽可能地提高清偿率,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破产清算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3、要增强清算组工作的透明度。在抓好对清算组工作指导的同时,要强化对清算工作的管理,控制清算过程中不必要的开支,将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拖欠工资和劳动保险金数额问题、对破产企业资产清算进展情况、破产清算费用开支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向职工和债权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监督。保证清算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证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争取职工和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使案件审理与清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4、要做好企业职工的说服教育工作。 企业破产后,职工情绪波动较大,思想工作跟不上,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做好企业职工的说服教育工作尤为重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运用广播、张贴告示等手段将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告知广大职工,积极引导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遵守诉讼秩序。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增强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危机感和心理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点,鼓励他们重新创造新的工作,提高职工对企业破产工作的认识,把思想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保证企业破产稳妥有序进行,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5、要加大破产企业债权的追索力度。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最大的难点是大量的债权难以回收,为使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平稳推进,就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债权追索力度。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由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线索,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追索。不以回收现金作为追索债权的唯一途径,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或是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回收债权的方式。另外,要加大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长期得不到回收债权的追索力度,对于这类债权,要做好业务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提供线索追索债权的,可既往不咎;对消极应付,蒙混过关,可按职责范围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6、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费用。尽可能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法院和清算组处理好破产案件的宗旨。张店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严格规定除案件受理费、破产财产管理费用、审计、评估、变卖费用和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收债权差旅费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外,其余费用不得从破产费用中开支, 清算组支付破产费用需列出明细表,2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法院和清算组实行双重审批,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留守人员数量,对留守人员的名单、报酬,要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尽可能的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利益。
徐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