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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税务机关用)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

 

送达地点

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填发税务机关

 

(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备注

对处罚决定无异议

附注:

    1.纳税人根据其法律身份,包括自然人和组织,这是一份送达给自然人的回证。
    2.这份回证反映的是_____不在,由_____代收的情形。
    3.被送达的文书必须特定化,而特定化的一般做法就是将其“身份号码”即文书编号填列出来,那种只将文书种类写明而不注明文书编号的做法是有失妥当的。
    4.送达地点一般是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者住所,也可以是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这个项目的填列同样应符合明确性要求,不至于导致认识上的模糊或者无法认定。
    5.受送达人签名一栏应当是纳税人本人。
    6.在代收人签收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代收人的身份和理由。代收人并非是可由任何人来充任的,他除了需具备行为能力这类实质要件外,关键的一点在于他的特定身份能够基于通常理性判断他可以将执法文书转交受送达人。因此,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是,税务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在其身份不能确切证明时,应当有适格见证人的签名予以补强。此外,代收理由也是一个实践中被普遍忽视的问题。代收理由的存在意义在于,税务机关可能为了避免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而通过某一代收人签收的情形变相剥夺受送达人的受送达资格。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受送达人的知情权确有可能得不到满足。
    7.证人签名主要存在于两种场合,即留置送达和无法精确证明代收人身份的情形。实践中发现税务机关有时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充任见证人的情况,这是错误的。税收执法人员有其特定的立场,这种特殊身份肯定会让人怀疑其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这也指出了见证人的特殊身份要求,即一定程度上相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超然性。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及其相关规定,见证人主要是基层的政权组织。我们认为由于税收执法的特殊性,并不必然完全遵从民事诉讼的规定。因为这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在价值追求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我们认为:只要坚持他的相对超然身份并且在行为能力上不存在问题就可以了。
    8.送达人签名由执法人员来填列。前面已经提到,从合法性上来说,只要有一人签名就够了,但这并不排除两人及两人以上签名的合法性。
    9.备注栏的设计主要是从行政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必须有效保证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而放弃陈述、申辩本身又是相对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甚至还是一种主要的方式。对于相对人这种意志的表达,一般是通过陈述、申辩笔录来记录。但这无疑给执法效率造成减损。所以,我们在送达回证中整合一栏备注,即可在送达的同时,让相对人在此处注明自己对所送达文书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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