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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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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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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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 |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填发税务机关 |
(签章) |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并加盖受送达人公章。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