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湖南省
洪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
。
被执行人杨某良,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
。
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
。
被执行人杨某华,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执行依据:
(2013)怀种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事项:
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2013)怀终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1、被执行人杨某良赔偿申请执行人114,485.97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被执行人彭某赔偿申请执行人30,055.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杨某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执行人杨某良负担一审
诉讼费用5369元,被执行人彭某、杨某华负担2301元;
4、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3)怀终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杨某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判决即(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原告杨某的医疗费113461.17元、
误工费7495.23元,护理费41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6元,营养费322元,
残疾赔偿金 22741.93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用3367元,合计166408.53元,被告杨某良需赔偿被告杨某良需赔偿原告杨某116485.97元,减去被告杨某良已向原告赔偿的医疗费用2000元,现被告杨某良还应赔偿原告杨某114485.97元;被告彭某需赔偿原告杨某49922.56元,减去被告彭某已向原告赔偿的医疗费用18400元和重新鉴定费用1467元,现被告彭某还应赔偿原告杨某30055.56元,对于被告彭某赔偿的款项,被告杨某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华赔偿后有权向被告彭某追偿。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7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合计7670元,被告杨某良负担5369元,被告彭某、杨某华负担2301元。
但时至今日,三被执行人超过上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仍无故不执行本判决。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鹤
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