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________
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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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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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情况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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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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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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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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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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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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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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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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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及 立 案 理 由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职能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领 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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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填写案情和立案理由应注意:案情的记述既要客观真实,又要简明清楚。立案理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依据,即当事人实施了什么违法行为;二是法律依据,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些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职能部门意见”指的是教育行政机关所属的具体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职能组(科、处)室的意见。职能部门根据案件最初承办人记载的案情及立案理由,经审核后向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性意见。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是立案的决定者。
3.“领导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综合考虑承办人提供的案情与立案理由以及职能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决定。如同意立案,应确定好办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