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1)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Х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ХХ)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内地)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相关法律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