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事 卷宗 正 卷 | |||||||
年度 字第 号 | |||||||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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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双方的称谓和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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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员 |
员 |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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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 |
年 月 日 |
结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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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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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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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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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在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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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 |
年 月 日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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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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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刑事 卷宗 副 卷 | |||||||
年度 字第 号 | |||||||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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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双方的称谓和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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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员 |
员 |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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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 |
年 月 日 |
结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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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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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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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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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在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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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 |
年 月 日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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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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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样式封面的案由以下,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填写诉讼双方的称谓及姓名或者名称。如:
刑事公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被告
人×××”。二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当填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
“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上诉的,填写“上诉人×××”。刑事自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自诉人×××”,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
再审案件,如系检察机关抗诉的,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下写当事人的原审称谓。
三、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可以在封面的审判人员栏的第二格内署名。?
四、副卷应当随同正卷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