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变更被执行人函
( ) 委执字第 号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执行________的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据此,我院认为需要变更________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函告你院依法裁定,并及时函复我院。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附:有关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材料共____卷_____册一并寄去,请查收。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注: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委托人民法院名称。
2.写明案由。表述为:“你院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执行的________一案”。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委托执行日期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在“我院在执行过程中____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
4.建议被变更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即“据此,我院认为需要变更____为被执行人。”
5.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事项。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函告你院依法裁定,并及时函复我院。”
6.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7.附件。有关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材料____卷____册一并寄去,请查收。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