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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变更分立、合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因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后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变更被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因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以及应当变更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例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

    2.裁定的法律依据。

3.裁定内容。表述为:“一、变更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____人于裁定书送达后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____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数额。

4.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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