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人:____县人民政府
答复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于二00五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昭政处字(200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对____村民委员会及____村中州村民小组、利潭村民小组、上潭村民小组、冲口村民小组之间就坐落在________村地名叫节马梗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
二00五年四月三日,____村中州村民小组因不服昭政处字(2005)1号行政处理决定而向_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人就该行政复议申请向复议机关提出如下书面答复:
二00四年六月五日,____ _村中州小组提出申请,请求对位于________村地名叫节马梗的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及实地勘察,查明了案件事实:发生纠纷的节马梗位于___县___乡潮江村,是____ 县____乡与____县 ____乡分界的地方,是节马梗山中间凹的部分,东西两边高,东接油茶地边,西接中州屋背山,南接山脚旱地边,北到____乡与____乡的分界线。面积约19亩。发生纠纷的节马梗,自土改以来,属集体荒地,从未划分到生产队或小组。潮江村节马梗山附近一带的利潭、上潭、中州、冲口四个小组经常在节马梗放牛、砍柴、烧石灰等。20世纪70年代,该村的利潭、上潭2个小组曾在争议的节马梗处开荒造地约1亩,曾种植过红薯等农作物,从 1980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开始就一直丢荒不种。在桂梧高速公路征地前,对节马梗的土地权属从未发生过纠纷,到2004年5月桂梧高速公路征地时,才发生本案当事人之间就节马梗土地权属的纠纷。
以上事实,全部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有些事实是当事人所承认的。
答复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________村中州村民小组主张拥有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称自土改、合作化、四固定至今都是由人民政府确权划分归其所有,这些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答复人不予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称在
答复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6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昭政处字(2005)1号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把纠纷土地(节马梗)的所有权(在桂梧高速公路征用前)确权给____县____乡潮江村农民集体所有,经营、管理权归潮江村民委员会拥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市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的处理决定。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政府
答复人: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