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实用新型 名称 |
⑴ (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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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设计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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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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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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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申请人 |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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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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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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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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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专利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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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 □□□□□□ 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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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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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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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项│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4.说明书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6.摘要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
⑼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要求优先权声明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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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
附:
(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明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本表第⑶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⑽、⑾栏中,本表⑿栏应由第⑸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9)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
(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