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附”正确填写本表栏
① 专 利 申 请 |
申请号 申请日 | |
发明创造 名 称 | ||
申请人 (代表) | ||
② 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请求对上述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 | ||
③ 附件清单 □ 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 外国对该申请检索到的资料 □ 外国对该申请审查结果的资料 □ | ||
④备注 □ 需要专利局复印审查通知书中列举的对比文献 □ | ||
⑤申请文件替换页 | ||
⑥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⑦专利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
附: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1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口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资料,应在方格内标上“甲”号。
四、申请人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中声明,并写明理由,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
五、本表第③栏中,申请日前与本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应是能说明发明背景技术的专利文献、期刊、杂志和其他文献资料。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资料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
六、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章。
七、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审查费。
八、需专利局复印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列举的对比文献的,应在第④栏方格内划“甲”号。缴纳复印手续费10元,该费用邮寄到中国专利局审查一部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