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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宗(封面)

刑事卷宗(封面)


  
  ┌────────────────────────────┐
  │                  人民法院      │
  │         刑事   卷宗           │
  │           正  卷              │
  ├────────────────────────────┤
  │           年度    字第   号      │
  ├──────┬─────────────────────┤
  │案  由  │                     │
  ├───┬──┼─────────────────────┤
  │称 诉 │  │                     │
  │谓 讼 │  │                     │
  │和 双 ├──┼─────────────────────┤
  │姓 方 │  │                     │
  │名 的 │  │                     │
  ├───┴──┼───────┬────┬────────┤
  │审 判 长  │     员 │   员 │ 书 记 员   │
  ├──────┼───────┼────┼────────┤
  │      │       │    │        │
  ├──┬───┴───────┼──┬─┴────────┤
  │收案│           │结案│          │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
  │原审│           │有关│          │
  │法院│           │案号│          │
  ├──┼────┬─┬────┴┬─┴┬─────────┤
  │一 │    │二│     │复再│         │
  │审 │    │审│     │核审│         │
  │结 │    │结│     │ 结 │         │
  │果 │    │果│     │ 果 │         │
  ├──┼────┴─┴─────┴┬─┴┬────────┤
  │归档│    年  月  日  │保管│        │
  │日期│             │期限│        │
  └──┴─────────────┴──┴────────┘
              ┌───┬───┬───┐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
              │   │   │   │
              └───┴───┴───┘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53-2
  ┌────────────────────────────┐
  │                  人民法院      │
  │         刑事   卷宗           │
  │           副  卷              │
  ├────────────────────────────┤
  │           年度    字第   号      │
  ├──────┬─────────────────────┤
  │案  由  │                     │
  ├───┬──┼─────────────────────┤
  │称 诉 │  │                     │
  │谓 讼 │  │                     │
  │和 双 ├──┼─────────────────────┤
  │姓 方 │  │                     │
  │名 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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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     员 │   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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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案│           │结案│          │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
  │原审│           │有关│          │
  │法院│           │案号│          │
  ├──┼────┬─┬────┴┬─┴┬─────────┤
  │一 │    │二│     │复再│         │
  │审 │    │审│     │核审│         │
  │结 │    │结│     │ 结 │         │
  │果 │    │果│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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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档│    年  月  日  │保管│        │
  │日期│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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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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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式153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案件通用。
  二、本样式封面的案由以下,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填写诉讼双方的称谓及姓名或者名称。如:刑事公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被告人×××”。二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当填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上诉的,填写“上诉人×××”。
  刑事自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自诉人×××”,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
  再审案件,如系检察机关抗诉的,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下写当事人的原审称谓。
  三、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可以在封面的审判人员栏的第二格内署名。
  四、副卷应当随同正卷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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