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卷宗(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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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
│ 刑事 卷宗 │
│ 正 卷 │
├────────────────────────────┤
│ 年度 字第 号 │
├──────┬─────────────────────┤
│案 由 │ │
├───┬──┼─────────────────────┤
│称 诉 │ │ │
│谓 讼 │ │ │
│和 双 ├──┼─────────────────────┤
│姓 方 │ │ │
│名 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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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员 │ 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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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收案│ │结案│ │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
│原审│ │有关│ │
│法院│ │案号│ │
├──┼────┬─┬────┴┬─┴┬─────────┤
│一 │ │二│ │复再│ │
│审 │ │审│ │核审│ │
│结 │ │结│ │ 结 │ │
│果 │ │果│ │ 果 │ │
├──┼────┴─┴─────┴┬─┴┬────────┤
│归档│ 年 月 日 │保管│ │
│日期│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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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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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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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53-2 ┌────────────────────────────┐
│ 人民法院 │
│ 刑事 卷宗 │
│ 副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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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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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
├───┬──┼─────────────────────┤
│称 诉 │ │ │
│谓 讼 │ │ │
│和 双 ├──┼─────────────────────┤
│姓 方 │ │ │
│名 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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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员 │ 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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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 │结案│ │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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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 │有关│ │
│法院│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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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二│ │复再│ │
│审 │ │审│ │核审│ │
│结 │ │结│ │ 结 │ │
│果 │ │果│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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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年 月 日 │保管│ │
│日期│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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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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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153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案件通用。 二、本样式封面的案由以下,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填写诉讼双方的称谓及姓名或者名称。如:刑事公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被告人×××”。二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当填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上诉的,填写“上诉人×××”。 刑事自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自诉人×××”,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 再审案件,如系检察机关抗诉的,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下写当事人的原审称谓。 三、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可以在封面的审判人员栏的第二格内署名。 四、副卷应当随同正卷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