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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通知书

划款通知书


  
   地税强制[  ]  号
  

       :
  根据《委托拍卖(变卖)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请贵行(公司)于收齐拍卖(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元、滞纳金   元、罚款   元、合计    元,汇入    银行(分行)    帐户;将扣除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拍卖(变卖)费用后的余额计    元,汇入      单位      银行(分行)        帐户。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拍卖变卖成交的,向拍卖机构、商业企业送达本通知书,确认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以及扣除拍卖(变卖)相关费用、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剩余部分金额,并确认划款的帐户和时间。
  2.填写要求:
  (1)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台头“   ”:填写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拍卖机构、商业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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