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款通知书
划款通知书
地税强制[ ] 号
: 根据《委托拍卖(变卖)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请贵行(公司)于收齐拍卖(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元、滞纳金 元、罚款 元、合计 元,汇入 银行(分行) 帐户;将扣除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拍卖(变卖)费用后的余额计 元,汇入 单位 银行(分行) 帐户。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拍卖变卖成交的,向拍卖机构、商业企业送达本通知书,确认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以及扣除拍卖(变卖)相关费用、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剩余部分金额,并确认划款的帐户和时间。 2.填写要求: (1)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台头“ ”:填写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拍卖机构、商业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