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4-7)——刑事赔偿复议终结审查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刑事赔偿复议终结审查决定书
×公赔复终字〔××××〕×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在审查期间,因······(终结审查的事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结审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交赔偿义务机关、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出现法定情形,复议机关决定终结审查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赔偿义务机关”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四、“终结审查的事由”填写《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对应填写该条款中的具体项作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