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4-8)——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公赔复决字〔××××〕×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赔偿决定/逾期未作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具体复议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查明事实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的理由)。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交赔偿义务机关、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复议机关对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予以审查后作出决定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赔偿义务机关”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四、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时变更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在复议审查期间变更复议请求的,写明变更后的请求。
五、“经审理查明”填写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的处理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查明事项。复议机关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的,说明调解情况及结果。
六、“本机关认为”阐述对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处理是否合法、合理的认定及理由,加强说理性。
七、“本机关决定如下”填写《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决定内容。直接决定予以赔偿的,逐项写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