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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林勇,男,现年30岁(一九七一年五月三十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09号109室。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6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男,现年35岁(一九六六年一月四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家住固镇县连站乡王岗村西组167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7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王东学,又名王晓东,男,现年23岁(一九七七年一月九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宿州市甬桥区芦岭镇北环五寨村坪里组93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8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熊波,男,现年33岁(一九六八年一月七日出生),云南省云威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北大公寓2座203单元。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6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岚,女,现年31岁(一九七O年八月十六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州市西二环荷泽新村9座307。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取保候审。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熊波、李岚有下列犯罪事实:
  1997年8月间,洪山所民警周侠(已死亡)与犯罪嫌疑人林勇经事先预谋欲绑架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钱财,由犯罪嫌疑人林勇在闽侯金桥租一套别墅用于关押人质,并物色帮手。犯罪嫌疑人林勇以招收联防员为名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8月29日晚10时左右,周侠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着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在爱心卡拉OK门口跟上了驾车兜风的绑架对象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岚至新店收费站附近,周侠亮出公安证件伙同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以熊、李两人涉嫌卖淫嫖娼将二人戴上手铐,连人带车绑架到事先租好的金桥花园1区5号,犯罪嫌疑人熊波和李岚被关押在二楼不同房间内,由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看押。周侠向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放人。当晚,周侠和犯罪嫌疑人林勇分别强行与犯罪嫌疑人李岚发生两性关系。关押期间,周侠同犯罪嫌疑人林勇、王东学多次将犯罪嫌疑人熊波带出别墅,让熊打电话与家人及公司联系赎金。经多次联系并踩点后,于第三天下午,周侠等人确定赎金交付地点为潮福城后面的洋下新村,并决定次日拿赎金。犯罪嫌疑人强种田趁其他犯罪嫌疑人外出联系之际,也强行与犯罪嫌疑人李岚发生两性关系。当晚,周侠等人回到别墅后,周因劳累去睡觉。犯罪嫌疑人林勇将周侠拿完赎金后要把熊、李二人杀死的决定告诉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犯罪嫌疑人强种田听后便将在看押犯罪嫌疑人熊波期间熊要求强等人帮助其逃跑以及愿意直接给他们60万元人民币的事告诉犯罪嫌疑人林勇。尔后,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一起到别墅二楼即关押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岚的房间,共同商量把周侠杀死后,由熊提供60万元人民币给他们逃跑。接着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按照事先分工将犯罪嫌疑人熊波手铐打开,叫熊躲在卫生间内,由犯罪嫌疑人李岚假装大哭引周侠入内,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三人从背后将周侠压倒在地,用绳子勒周侠脖子,犯罪嫌疑人李岚协助按脚,直至周侠倒地无力反抗。这时犯罪嫌疑人熊波从卫生间走出,犯罪嫌疑人强种田拿出一把刀给犯罪嫌疑人熊波让熊捅周侠,犯罪嫌疑人熊波接过刀后就朝周侠腹部捅了一刀,致周腹部内流出许多分泌物。之后,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对现场进行了清洗,并开车外出准备将周侠的尸体扔掉,未果后回到金桥别墅,商量到晚上先分尸,再抛尸的计划,由犯罪嫌疑人熊波先带犯罪嫌疑人强种田一起去拿钱,并购买了分尸装尸的工具钢锯、编织袋等回到别墅交给犯罪嫌疑人林勇。犯罪嫌疑人熊波从60万元人民币中取出5万元人民币给犯罪嫌疑人李岚后,带着她离开金桥别墅回福州。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在别墅内用钢锯将周侠的身体分成头、两手臂、躯干、左右大腿、左右小腿八大块,并将作案工具、周侠的衣物、尸块等分别装了六、七个编织袋,并加上石头。由犯罪嫌疑人林勇驾车伙同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将装有周侠尸块的编织袋分别抛于闽侯及森林公园附近的水潭中。三犯罪嫌疑人带着现金回到福州后又与犯罪嫌疑人熊波联系,由熊用车将三人送到长乐国际机场,并交代他们逃跑。临走时犯罪嫌疑人林勇还将周侠的二把军用手枪及大部分现金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熊波处,犯罪嫌疑人熊波明知是枪支仍藏放于家中至次年的春节被犯罪嫌疑人林勇取回。2001年9月份,上述犯罪嫌疑人分别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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