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开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 业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开业企业人员____________代理/办理本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事宜。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权限如下(在所选唯一项目前的括号内打'√',选择两项及以上或涂改的,本委托书无效):
( )1、不同意修改任何内容;
( )2、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计算错误;
( )3、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计算错误、错别字、遗漏或误加的文字;
( )4、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任何内容。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被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为外国(地区)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
2 |
项目合同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4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5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6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7 |
验资报告 |
8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
9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10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4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第5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8、第7项、第8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第9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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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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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注册的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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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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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登记事项
单位:万元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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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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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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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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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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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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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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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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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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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 境内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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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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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或经营 管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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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或经营 管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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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合同额或管理费总额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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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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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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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费用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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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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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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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额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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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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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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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