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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本所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律师服务质量得到保证,对于执业中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1.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  2.由于律师的过失而耽误诉讼时效的;  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的;  4.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金额:  1.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按该案已收取委托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还当事人;  2.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的诉讼时效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五倍赔偿当事人;  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当事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三、由于律师的过失或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和有过错的律师进行追偿。
  四、因律师过失过错责任将诉讼代理费用退回的,除追回律师已领取的该案效益工资外,并按该案应提取效益工资的一至五倍给予经济处罚,还应报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律师违法执业除按本规定的第三、四条处理外,并将按《律师法》予以处罚。
  六、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和律师的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落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务会研究决定。
  七、本规定经全所律师代表大会研究通过,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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