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执业律师。
三、律师过错指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及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故意或过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本所律师有上述行为虽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害,但对本所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律师过错。
四、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责任认定
五、本所执业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律师过错:
(一)私自收案、收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庭时间,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业务之相关程序规定的;
(三)滥用代理权,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偏差、错误、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转给他人代理,造成损失的;
(六)故意浪费当事人提供的办案费用的;
(七)向委托人提不正当要求的;
(八)超越约定权限进行代理、无权代理,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事项;
(九)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
(十)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十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三)本所管理委员会认为律师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免于追究:
(一)委托人向代理律师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造成损失的;
(二)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明显枉法裁判的;
(三)非因律师原因未能调取到有利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对个案,法无明文规定,律师的法理解释未被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人员采纳造成损失的;
(五)委托人非法权益受损的;
(六)委托人未缴费造成委托关系终止的;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八)本所管委会认定不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六、律师过错责任由本所纪委监督检查小组认定,律师对认定不服,有权向本所管委申请重新认定,本所管委会的认定是最终认定。
七、本所律师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行为的,给予警告,一次性有二项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年内累计有二项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次性有三项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年内累计有三项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对律师给予开除处分,应经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并征求各部部主任意见。
第三章 赔偿办法
九、因律师过错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后,追究承办律师的赔偿责任。
十、重大、疑难案件按本所有关疑难案件讨论制度集体讨论,集体过关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所全体合伙人大会讨论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