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有关幼儿园:
根据国家现行价格调控政策,为继续保持群众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后各幼儿园的收费仍按照《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价费[2003]20号)规定执行。今年幼儿入园新生的收费标准仍按照郑价费[2003]35号、郑价费[2003]41号、郑价费[2003]42号、郑价费[2003]43号、郑价费[2003]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幼儿园在收费前,到原发证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