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512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88号),调整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为确保新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平稳过渡,本着“既促进计量事业发展,又兼顾缴费者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经其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得收费。对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或申请仲裁检定、委托检定可按规定收取检定费。
二、全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实施,具体实施标准是:2004年按规定标准的70%执行;2005年按规定标准的85%执行;2006年执行到位。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九条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检定周期明细表》见附件。对目录以外工作计量器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对其强制检定并收费。
四、对2004年以前的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和农村农网改造过程中已经授权的部门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电度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强行再对其进行检定并收费。对农网改造过程中的农民用电度表的检定,因涉及农民负担,暂不收费。
五、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计量监督员和检定员考核等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及原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154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告,以便修订完善。
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检定周期明细表(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