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超激光疼痛治疗仪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越秀区红十字会医院: 
  你院《关于超激光疼痛治疗仪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32号),鉴于超激光疼痛治疗仪治疗收费标准已经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审议通过。经研究,同意你院参照我局穗价函〔2004〕39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每次(20分钟)治疗收费30元。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