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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审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要求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决定对2001年度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2002年10月14日至11月15日。

  二、审验地点:石家庄市新华西路279号军兴会馆三楼第四会议室。电话:7029703转307、306、308、310、312。

  三、需要交付审验的资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收费所依据的文件、单位基本情况(复印件),以便存档、备查;
  3、2001年7月份以来购买和以前年度未审验过的收费票据(含实行“票款分离”的缴款书)、收款收据;
  4、此次审验收费局将对单位的各种票据购领证进行更换,对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种票据进行彻底清理、核销;
  5、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
  6、预算外资金管理手册;
  7、各项收费的收入报表;
  8、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送验时请携带两张空白支票,以便即日交纳重点项目建设资本金和再就业基金。
  望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审验,逾期不参加审验和票据购领证更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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