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张家口发电厂5号机组临时上网电价的批复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张家口发电厂5号机组临时上网电价的请示》(华北电集财[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委计价格(1998)20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张家口发电厂5号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24元,京津唐地区通过京津唐电网跨省供电的其他新投产电厂的临时上网电价亦按此价格执行。以上价格自新投产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至机组正式上网电价核定并执行之日起停止。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公布阿桔片等21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
»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废止的公告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