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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国家图书馆台图总字第0940001002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家图书馆各项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国际会议厅使用费: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为一场、下午二时至五时为一场,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二万五千元,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一万元。

二、教室使用费: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为一场、下午二时至五时为一场,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五千元。

三、停车场停车费: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为一时段、下午一时至五时为一时段、下午五时至九时为一时段,每时段停车费新台币五十元。

四、补换阅览证工本费:每张新台币三十元。

五、微缩资料复印费:每张新台币三元。

第3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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