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腾继新、雷世忠、姚林、艾炳成、丁成荣、张光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湖北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二八公司”)及腾继新、雷世忠、姚林、艾炳成、丁成荣、张光柏违反
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虚增利润
经查,活力二八公司在上市申报时和上市后三年共虚增利润22792万元,其中上市申报时虚增利润1667.7万元,上市后三年累计虚增利润21124.3万元。活力二八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滕继新对上市过程中的虚假利润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活力二八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雷世忠对上市后的虚假利润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姚林、原董事艾炳成、丁成荣、原财务部负责人张光柏负有直接责任。
(二)隐瞒重大事项
经查,活力二八公司在上市前已办妥与德国Benckiser公司合资设立名为湖北活力美洁时洗涤用品公司的事项,但在上市申报过程中,活力二八公司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滕继新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投向1996年5月,活力二八公司在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三个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4520万元。经查,该公司将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全部挪用。1997年10月,活力二八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六个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1475万元。经查,该公司实际投资金额与配股书所述金额相差5197万元,改变用途的资金占45.28%。滕继新对擅自改变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负有主要责任;雷世忠对擅自改变配股资金投向负有主要责任。
(四)编造虚假银行进帐单
1998年,活力二八公司在配股时公开披露,国家股代表荆州市国资局以现金2320万元认购400万股。经查,活力二八公司在1997年12月编造了2320万元的银行进帐单,并对外公告称配股资金到位。现已查明,上述配股款于1999年才补足。雷世忠对擅自改变配股资金投向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决定
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股票条例》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活力二八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雷世忠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姚林、艾炳成、丁成荣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对张光柏处以警告。鉴于滕继新的违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且违规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根据 《行处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