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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使国防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内容是成果信息的收集、加工、传播;推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技术市场管理;适应性技术开发;统计评估等。

  第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采取计划管理和技术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项推广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都要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以现有科技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为基础进行充实、调整,形成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下称国防科工委),各部、总公司(下称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各地区)国防科工办,各厂、所、院校(下称基层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成果推广的具体规章;
  (三)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和督促检查;
  (五)负责涉及国防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编制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规章;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本部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三)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报告国防科工委;
  (四)对基层单位的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负责本部门成果推广网的建设和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国防科工办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规章;
  (二)根据国家、部门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地区性成果推广计划;
  (三)对本地区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向上级机关定期报告成果推广情况;
  (五)负责管理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市场活动和成果推广网活动。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推广工作与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积极地向领导机关推荐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和汇报成果推广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各地区成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站(交流中心),在本部门、本地区国防科工办领导下,从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要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各项技术市场活动,搞活成果推广工作。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滚动的指导性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应是能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成熟技术:
  (一)有助于提高武器装备的作战效能及研制能力;
  (二)有助于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工艺、技术水平;
  (三)有明显的节能降耗、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能;
  (四)能提高产品质量、可靠性与维修性;
  (五)有利于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等。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采取行政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成果完成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建议推广的项目正式填写《国防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建议表》,上报本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各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根据基层单位推荐的项目,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编制本行业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本部门批准下达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推荐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跨地区、跨部门推广项目。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的成果管理业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推广计划草案,报国防科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六条 各地区国防科工办可根据国防科工委及各行业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本地区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重点推广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各部门、各地区应本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推广的负责单位及负责人,年度的推广目标、进度、推广方式、活动经费额及经费来源。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地区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正式填写《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报国防科工委。对在执行计划中取得的典型经验、典型事例,可随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国防科工委,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技术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成果涉及国防利益,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进入技术市场:
  (一)非密和解密后的国防科技成果应经成果所有权人(法人)同意;
  (二)需向民用转让未解密的国防科技成果,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解密手续。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实行地区性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地区为主的原则。各地区国防科工办负责本地区国防科技成果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部门成果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国防科技成果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经费主要由推广工作管理费、适应性技术开发费和项目实施费三部分组成,各级应多方筹措、分类列支、予以保证。
  (一)推广工作管理费:主要用于各部门各项行政管理、项目推广活动、信息交流、宣传活动,交流站(网)活动,信息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理论研究和行政奖励等。此项费用从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技术基础费中列支。
  (二)适应性技术开发费:用于具有较好军事、经济效益的成果使其充实、完善,能适应较大面积推广而进行技术开发所需的费用。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列支。凡属于提高武器装备性能和国防科技水平的项目,可从国防科研试制费中列支。其它项目,科研单位应从科研发展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应从企业管理费、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列支。
  (三)项目实施费:这是指项目在具体单位实施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资料图纸费)、设备购置费、试验费等。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多方筹措解决。凡应用于武器装备研究的项目,可列入国防科研计划,在科研费中列支。其它项目,科研单位可从科研发展基金列支,也可通过军转民新产品开发贷款解决。企业单位可从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列支,不足部分可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解决。

 

第六章 奖惩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人员属科技管理人员,他们评职称、定级等按其它科技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对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活动中取得的推广成果,可依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对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各部门、各地区和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应有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既是国家财富又是一种知识产权,应按国家和军队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执行。在推广活动中不允许损害国家利益,也不允许侵害单位或个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保密法规。发生失泄密事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和地区国防科工办可依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国防科工委。

国防科工委发布
199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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