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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浙江省嵊县设立嵊州市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4年8月13日《关于要求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县级),以原嵊县的行政区域为嵊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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