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历史“欠帐”和在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存在大量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有效改善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等6部局办下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6部局办的通知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条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防止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为建设“平安福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范围
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下同)。
三、专项治理重点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
(二)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三)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五)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八)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四、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要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职责分工,把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强化工作措施,采取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部门联合执法等办法,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要严格工作责任,对工作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火灾隐患严重而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公安部等6部局办的通知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一些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防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商场、市场火灾隐患的整改。公安机关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各地的部门设置和职能划分与本文有关具体工作安排不一致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规定予以明确。
各商场、市场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
五、专项治理时间、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时间为6月1日至9月10日,分3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明确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职责。同时,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11日至7月20日)。各商场、市场要对照专项治理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于6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许可手续;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务必自行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四)项内容的,要立即改正;对自查发现的其它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在本阶段内整改完毕;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已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国有和国有控股及集体所有制的商场、市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商场、市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加强检查监督,落实自查自改工作。
(三)复查阶段(7月21日至9月10 日)。各地在商场、市场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复查。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未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补办相关消防许可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未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其依法予以拆除,单位不拆除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或强制其于9月1日前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四)项未整改到位的,应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通知不加改正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各地要选择一批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治理重点,专门检查、专门跟踪,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以点促面,全面带动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公安消防部门应将需要报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或决定停产、停业的商场、市场,以及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中遗留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依照程序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当地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凡是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底前整改完毕。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停产停业或取缔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或暂扣、吊销其证照。
治理工作期间,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各地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和落实整改情况,以及“老、大、难”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地要将治理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10日前报省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集中整治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进一步深化,是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继续,也是“平安福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担任组长,公安、建设、经贸、外经贸、工商、安监、人防、消防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地要迅速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的专项治理氛围。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观念,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强化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和拒不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宣传媒体要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员工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落实责任,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执法职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纪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特别是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重点督促整改落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治理工作期间,凡属整治范围的商场、市场发生火灾事故的,各地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专项治理取得的经验,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深化治理成效。同时,要指导、督促、推动各单位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完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增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