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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制度的请示》(苏环法[9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诽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土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据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及时了解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及其变化动态,可以对排污单位已经登记的排污状况进行定期审查(如年审),并要求排污单位定期自查和申报。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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