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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转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请示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自《决定》发布以来,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面、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和环保重点城市实现城市水、大气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以下简称“双达标”)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实现“双达标”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主要表现为:
  一、工业污染源1997年达标率在50%左右。根据全国排污申报登记的最新数据统计,1997年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全部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约为53.16%,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约为46.48%,这一结果,基本上反映我国工业污染源达标的平均水平。全国62867个县及县以上有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环境统计资料表明,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从1991年的50%提高到1996年的59.1%,历时5年,大气污染物处理率从1991年的64.8%,提高到1996年的75%,也历时5年。因此,在目前仅剩两年多的时间里,需要完成常规状态10余年才能实现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二、环保重点城市1997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在30~40%。根据城市综合环境整治定量考核数据分析,环保重点城市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的城市有18个,达标率约为39.1%;达到大气环境功能区标准的城市有13个,达标率约为28.3%,12个城市的大气环境功能区三项指标均超标,因此,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达标任务较工业污染源达标更为艰巨。

  三、污染治理项目投入不足。据统计,“九五”前两年实际完成的污染治理投资合计约1000亿元,主要是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和贷款,仅占投资计划的22%,远远不能满足治理污染的要求。
  因此,实现“双达标”,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要严格执法,加大督查力度;要确保资金投入,通过国家增加必要的治理资金,充分带动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要进一步加大关、停落后企业和限期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为了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双达标”工作,我局编制了《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见附件1),并已征求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的意见(见附件2)。
  如无不妥,《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建议由国务院转发或经国务院同意由我局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
  
妥否,请示。 
     
附: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及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双达标”)。
  为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见注)人民政府达标工作,确保实现国务院规定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双达标”的工作目标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2000年12月31日前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现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三河”、“三湖”的达标工作按流域规划要求进行。
  二、“双达标”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1、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各地应严格按技术要求和时间进度完成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验收。同时,建立污染源变更申报管理体系,随时掌握排污变化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排污申报登记的结果,筛选重点排污单位,按主要污染物指标开列清单,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各地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保证监测条件,明确执行的排放标准类别和级别。
  3、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按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分城市的水和大气功能区,报城市政府批准实施。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批复文件以及功能区现状评价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作为2000年考核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依据。
  (二)编制“双达标”工作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双达标”工作方案的编写要求(见附录一),组织编制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达标措施,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方案由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要在完成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工作方案(要求见附录一),确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项目,落实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认真作好“双达标”的实施工作
  1、突出重点。各地应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重点污染企业、行业和区域的达标工作,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治理难度大的项目。对重点污染源的达标排放,要定期检查督促;对其他排污单位的达标排放要予以抽查;对不能按期达标或治理无望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2、明确责任。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应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排污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和采用合适的技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排污单位的达标情况,及时通报情况;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是城市政府的职责,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制度的作用,实现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
  (四)考核验收
  本着达标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把好考核验收关。
  三、“双达标”的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全国“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双达标”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配备相应的人员。将“双达标”工作全面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和职责;把“双达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把“双达标”工作作为为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环境管理制度保证措施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一切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审批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污染源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环境质量已经超出城市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不得建设导致城市环境功能区恶化的项目。
  2、强化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地方各级政府要分期分批、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在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时,要同时明确治理内容、考核项目及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淘汰和取缔污染严重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和设备。
  3、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城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和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力度。
  4、建立政府调度和公众监督制度。各地要把“双达标”工作的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达标进度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项目,定期检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政府各部门领导、工业企业和全社会对“双达标”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杜绝侥幸心理。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双达标”意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不定期编制全国“双达标”的工作简报,公布达标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三)技术保证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双达标”技术组,为各省、市提供技术指导。
  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考核
  (一)考核标准
  1、工业污染源的达标执行附录二和附录三中列出的排放标准执行;
  2、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范围的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或执行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标准(不得超过III级标准);到2000年底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要依法停产直至污水处理厂建成并运行。
  (二)主要考核指标水污染物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COD)为主要指标,另加行业特征污染物,详见附录二。
  大气污染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特性,主要考核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中排放量大的一项或两项(详见附录三)。
  西部地区考核指标:水污染物为COD,大气同上。
  (三)考核办法
  1、国家考核省级政府的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地市的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
  2、列入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由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督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国家组织抽查。
  3、其他排污单位由省级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督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省级环保部门组织抽查。
  (四)工作程序
  1、对排污单位的验收
  (1)超标排污单位应首先制定达标计划,明确其治理内容和指标,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2)排污单位依据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达标计划进行治理,完成治理任务后在试运行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确实达到排放标准并有一定期限的连续监测数据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评定以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筒按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数据为依据。占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80%的排放口、排气筒达标,则可评定为达标。
  (3)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定,如无不妥,可组织验收。
  (4)验收时排污单位应如实向验收组提供试运行期间的监测报告、运行记录等有关文件,应提供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试运行期间监督监测报告。
  (5)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地方环保部门发放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定的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书。发证部门应负责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或委托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6)排污单位验收合格后,其污染防治设施应立即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对政府达标排放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3、工作进度安排
  (1)199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国排污申报登记验收工作;
  (2)1998年12月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上报占排污总量65%的重点排污单位清单和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工作方案;
  (3)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
  五、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考核
  (一)考核范围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建成区范围即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范围。
  (二)考核标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96
   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 
  (三)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水环境质量: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
  西部地区城市不考核空气中氮氧化物的指标。
  (四)功能区达标的评定城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国家监测规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1、水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统计计算有大于80%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2、大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平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五)工作进度安排
  1、1998年12月底前,各城市环保部门上报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政府批复文件、功能区现状评价报告以及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工作方案;
  2、2000年1月1日起,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双达标”工作进行验收。
  3、2001年1月1日起对环保重点城市验收。
  (六)环保重点城市由国家考核,具体考核验收方法另行通知。
  注:本方案中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是指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秦皇岛、苏州、南通、连云港、宁波、温州、湛江、北海、青岛、烟台、桂林
  
附: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编写要求
  一、工业污染源现状分析
  1.水污染源达标现状分析;
  2.大气污染源达标现状分析;
  3.重点污染源清单。
  二、工业污染源达标方案方案要明确负责达标工作实施的领导机构,还应包括:
  1.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
  2.限期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的计划;
  3.集中控制项目;
  4.实现2000年达标的分级验收计划;
  5.对排污单位的考核验收方案。
  2000年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编写大纲
  一、 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现状分析
  1.城市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情况,应包括:
  (1)标明水、大气功能区范围的城市平面图;
  (2)列表说明各功能区执行的标准;
  (3)城市水、大气功能区代表性监测点位现状表(考核的污染物数据和监测时间)。
  2.城市功能区达标现状的分析
  二、城市功能区达标方案
  方案要明确负责功能区达标的领导机构,制定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具体工程项目以及项目的责任人、监督检查单位。
  
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
  化工 
 

--------------------------------------
|序号|    行   业    |          执行标准 |主要考|
|  |             |               |考核指|
|  |             |               |标  |
|--|-------------|---------------|---|
| 1 |化肥: 合成氨*  (氮肥)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COD、 |
|  |             |(GB13458--92)         |氨氮 |
|  |             |               |   |
|--|-------------|---------------|---|
|  |    磷肥*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COD、 |
|  |             |(GB15580--95)         |氟化物|
|  |             |               |、磷酸|
|  |             |               |盐  |
|--|-------------|---------------|---|
|  |    其它化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2 |无机盐:铬盐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               |六价铬|
|--|-------------|---------------|---|
|  |    磷酸盐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               |氟化物|
|  |             |               |、磷酸|
|  |             |               |盐  |
|--|-------------|---------------|---|
|  |    硫酸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               |氟化物|
|  |             |               |、汞、|
|  |             |               |六价铬|
|--|-------------|---------------|---|
|  |    纯碱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    黄磷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元素磷|
|  |             |               |、氟化|
|  |             |               |物  |
|--|-------------|---------------|---|
|  |    其它无机盐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3 |除草剂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4 |合成脂肪酸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5 |农药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6 |涂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7 |染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8 |感光材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9 |有机材料与合成材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10|化学纤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11|电池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1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
|  |             |标准(GB15581--95)       |COD  |
|--|-------------|---------------|---|
| 13|炭黑生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96) |COD  |
|--|-------------|---------------|---|
| 14|橡胶制造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COD、 |
|  |             |               |石油类|
|--|-------------|---------------|---|
| 15|路面与屋顶铺装      |               |   |
|  |材料生产(柏油和沥青)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COD、 |
|  |             |               |石油类|
--------------------------------------


   *表示现行的排放标准中已有行业标准 
  
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 
 ---------------------------------------------
 |         执行标准         |       主要考核指标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二氧化硫、颗粒物      |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      |     小于6吨/小时的锅炉:烟尘   |
 |----------------------|--------------------|
 |                      |  大于6吨/小时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 |
 |----------------------|--------------------|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       烟尘、粉尘        |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        烟尘          |
 |----------------------|--------------------|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        颗粒物         |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      二氧化硫、烟尘       |
 --------------------------------------------- 
  附件2:关于《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征求意见情况。《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1998年4月开始编制,5月完成初稿。5月至6月期间我局专门召开会议先后征求了四川、贵州、河北、山西等10个省和北京、天津、重庆、深圳、太原等20余个环保重点城市环保部门的意见,8月在全国环保厅局长座谈会会上,进行了讨论;先后征求了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经贸委和主要重污染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的意见。
  地方环保部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双达标的操作程序和考核评定标准,部委的意见集中在考核标准上,具体意见如下:
  1、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考核方案,提出考核指标要有连续性和科学性,目前的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过严,如造纸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化肥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等要进行适当修改。
  2、轻工局提出按目前造纸行业现状,以COD为考核污水排放的指标难度极大,建议以BOD为主。
  3、冶金局提出钢铁行业的考核指标应以COD和石油类为主。
  4、石化局认为,化肥行业考核氨氮难度很大,石化行业执行的排放标准的时限要适当放宽(如1988年投产的达标排放的企业,当时执行的标准现在已经修订,而按现行标准将不能达标)、考核标准由地方自己掌握等。
  我们认为,“双达标”是国务院决定中明确规定的目标,必须有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以便于监督检查。我局分别对大气、水污染物和城市环境功能区的达标现状和前景进行了分析,编制了“2000年全国大气污染物达标现状分析”、“2000年全国水污染物达标现状分析”、“全国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现状分析”等背景材料,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方案》中的考核指标,即水以COD为主,另加行业特征污染物;大气以烟尘、粉尘和二氧化硫为主。现在的工作方案已经采纳了行业的意见,如造纸行业将考核指标由COD改为BOD和悬浮物、冶金行业由重金属改为石油类等;但是部分行业的主要污染物由于其排放量大,污染严重,尽管达标有难度,仍要进行考核,以化肥行业为例,其主要污染物是氨氮,COD不是主要污染物,如果只考核COD,则失去了考核的意义。
  由于方案中工业污染源的控制主要是重点污染源,这些排污单位基本是大中型企业,所以没有向农业部征求意见;方案中未直接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建设,因此也没有征求建设部意见。
  二、关于《方案》中个别提法的修改
  1、《方案》中提出的成立“双达标”领导机构和配备相应人员是指临时性机构,我们已将方案中的内容修改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2、《方案》中提到“与监察部联合督察双达标的进展和完成情况”,我们将与监察部进一步协调后另行发文通知,方案中不再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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