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决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决定》已于2003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