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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认定第四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复函

湖南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在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我国高新区国际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自主创新方面已成为推动我国出口产品持续发展的主要力量。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长沙、株洲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函》(湘政函[2003]2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函》(苏政函[2002]95号)以及长沙高新区、株洲高新区、南京高新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申请,按照科技部、原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经研究和审查,同意认定长沙高新区、株洲高新区、南京高新区为第四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请两省和高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出口基地的领导,进一步创造有利的环境,加快出口基地的建设。长沙、株洲、南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要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化进程。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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